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书( 宁复决字﹝2021﹞2号)
发布时间:2022-03-23 08:43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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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詹XX,女,汉族,住址:XX省XX市XX办事处XX村XX组XX号。
委托代理人:金X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国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高勤,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公(霞)行罚决字〔2021〕318号],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申请暂缓拘留。本机关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受理,并于当日要求被申请人进行答复。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经申请人缴纳保证金,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宁国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公(霞)行罚决字〔2021〕318号]。
申请人称:一、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1、《处罚决定书》记载违法犯罪经历:“詹XX于2014年10月28日因赌博被宁国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查获后被行政处罚”错误,所谓赌博也是在游戏机馆内“打鱼”。2、《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多次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支付游戏机上分员费用兑换积分,利用叶XX设置的赌博机进行赌博”,事实上是叶XX设置赌博机,利用青少年的无知,诱骗赌博,申请人是受害者。二、《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公安局或宁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那决定书就未生效,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决定书又对申请人立即执行并要求申请人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3000元罚款,未充分保护公民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申请人只是抱着游戏的心态去“打鱼”,不知道该行为属于赌博。四、公安机关应当保护人民利益,游戏机关设置是谁批准的,如未批准,公安机关应负治安管理监督不严之责,请求公安机关严查开设游戏机馆的人和保护伞,对于上当受骗者应当教育批评。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经调查,2020年11月4日至2020年11月15日期间,申请人在宁国市南山办事处XX楼上一无名游戏机室内,多次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支付游戏机上分员费用兑换积分,利用叶XX设置的具有上分功能的八个单元的捕鱼赌博机进行赌博,每次输赢几百元至数千元不等,赌资数额累计已达五千元以上。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以赌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整的处罚,目前该处罚尚未执行。1、申请人称无违法经历,违法行为人是否有违法行为记录,应以公安机关留存档案为准,不受申请人自我感知影响,且该记录对本案事实认定也无影响。2、申请人所称的“打鱼”实际上就是参与捕鱼这种形式的赌博,每天输赢数百元甚至数千元不等,已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打鱼”娱乐活动,很显然已经属于赌博。3、申请人提出“叶XX设置赌博机是利用青少年的无知,诱骗他们去赌博,提出自己是受害者,输了不少钱”,该称不能成立。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已有明显的辨识能力,因其不能自控,屡屡参与赌博,这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二、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查处案件中发现申请人违法线索,遂立案查处,在法定期限内调查终结,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直接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指出该决定书没有生效,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21年3月9日作出并于次日送达给申请人,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机关非经法定程序和理由,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被处罚人必须执行处罚决定,这是国家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体现。同时,考虑到申请人2021年3月份提出家中孩子和母亲无人照顾等种种原因,民警已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请暂缓执行拘留。三、申请人提出与丈夫不和,需上班养育儿子,维持生计,但这并不是申请人参与赌博的理由。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在于打击违法犯罪,而申请人的行为根据《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属于“情节严重”,即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多次参与赌博的。四、宁国市公安局并未批准该游戏机室设立,也未发现有人从中收取保护费,且叶XX开设赌场一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该案也已移送至宁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提及上当受骗,被申请人未发现开设赌场的嫌疑人有诱骗参赌人员进行赌博现象发生。综上,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裁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依法查明:申请人膝下有一子名叫董XX,目前在XX学校就读,系初三学生,马上面临中考。董XX系申请人婚前与他人所生,申请人现在的丈夫韩XX系江西人,并非孩子生父,且韩XX在外务工,聚少离多,夫妻之间矛盾较多。申请人家庭条件比较困难,申请人在XX公司上班的工资是其母子主要生活来源,儿子董XX一直由申请人抚养、照顾,申请人父亲已去世,母亲多次改嫁且动过淋巴癌手术,并患有羊癫疯等疾病,每天需要用药,多年来一直未帮助申请人照顾儿子,也无其他亲属可以帮助申请人照顾儿子。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民组证明、XX街道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证明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人请求调解解决本案争议,经本机关主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充分沟通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公(霞)行罚决字〔2021〕318号]。
二、被申请人充分考虑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同意申请人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罚款总额人民币叁仟元(¥3000.00),本协议签字时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剩余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分两次,分别于2021年6月10和2021年7月10日各缴纳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三、申请人承诺不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向任何单位或部门提出其他任何诉求。
上述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