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禀赋、产业特征、区位优势、发展水平等基础条件,围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和中部崛起战略,按照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新兴产业聚集地、改革开放新高地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的要求,制定区域、产业、土地等扶持政策,培育、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和重要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区,鼓励、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
第九条 支持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等方式,培育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发展有特色和潜力的中小型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具有竞争力的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集团。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注册服务商标,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选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录和高新技术企业名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养,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企业等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从业人员以及高层次人才研修培训、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符合市场需求、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挥园区集聚产业、拓展服务、孵化企业、培育市场的功能。
支持国家级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二条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与本地区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融合,与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和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重点项目相结合。
鼓励、支持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新业态发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柔性引才机制,完善多样化引才方式,引进各类人才创新创业。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人才库,为用人单位推荐急需紧缺人才。鼓励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点产业、重点行业等方面的人才需求,引导或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才引进工作。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绩效突出的,根据引进人才的层次、数量规模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引进、人才流动、人才服务等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引导、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有序流动。
鼓励、支持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就业资金和人才发展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市场化手段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和发展为家政、医疗护理、养老、托育等提供服务的人力资源市场。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利用线上线下等方式开展家政服务、医疗护理、养老服务、托育服务等各类培训。
第十八条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与企业对接活动,支持引导企业参与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专业规划、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等。
第十九条 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资源国际合作与交流,举办人力资源服务业展会活动,引进国际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本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合作。
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国际先进人力资源服务理念、标准、技术和管理模式。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动人力资源数据归集融合、合理流动和开发应用,为就业群体求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分析、预测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监测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就业服务等工作。
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平台,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二十一条 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人力资源信息共享、服务标准统一、机构等级互认、从业人员资格贯通,共建长江三角洲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合作机制,推动区域人力资源服务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