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一业一证一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2日
安徽省“一业一证一码”改革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有关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省政府决定开展“一业一证一码”改革试点。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围绕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将市场主体进入特定行业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加载在营业执照和行业综合许可证上的二维码实现信息共享展示,进一步压减审批环节和时限,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创优一流营商环境。
(二)分步实施。自2022年2月1日起,第一批选择25个行业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地区,开展“一业一证一码”改革试点;自2022年7月1日起,选择试点成熟的行业在全省推开实施。在此基础上,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积极争取国家层面的支持,推动更多市场主体高度关注、办理频次高的行业开展“一业一证一码”改革,成熟一批、实施一批。
二、主要任务
(一)集中委托受理,实现“一步赋权”。对纳入“一业一证一码”改革试点的事项,各审批部门通过集中委托方式,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受理、统一出件”,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地区由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条件成熟的事项,依法采取委托、授权、下放等形式将审批权限赋予县一级行使。省级主管部门要做好对接、培训、指导等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制定统一标准,实现“一表填报”。对纳入“一业一证一码”改革试点的事项,按照精简、便捷、高效的原则,进行全链条梳理,将办理一个行业多个事项的所有申请表、办事指南等材料进行整合优化,制定统一材料规范和文书样本、流程图,一次性告知和导引行业综合许可事项,并公布规范标准、示范文本及办事指南等相关内容,方便市场主体查询、浏览、下载。按照行业分类建立“一套材料、一次填报、一档管理、多方使用”机制。(省行业牵头部门、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合业务系统,实现“一键申请”。依托“皖事通办”平台,建设“一业一证一码”网上申办专区。根据申请人需求,提供集成和分段办理、在线答疑、进度查询、问题反馈、电子证照下载等服务。完善行业综合许可证专属“二维码”信息,通过“二维码”关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即可查询办理的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和行业许可证事项及电子证照信息。对政府部门间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电子证照信息,不得让申请人重复提交;对“一业一证一码”网上申办专区采集、验证的信息,各部门间进行共享共用,不得重复采集、验证。(省数据资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行业牵头部门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再造审批流程,实现“一口办理”。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一业一证一码”综合窗口。综合窗口负责受理、录入、咨询、导办、出证、存档等工作。各审批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将审批结果汇集至综合窗口。简化各部门内部流转、报批程序,压减审批承诺时限,行业综合许可的办理时限原则上按照整合前各单项许可的最短时限确定。优化发证方式,申请人根据需求,可选择现场窗口、免费寄递等方式领取。(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明确准营条件,实现“一证准营”。制定具有安徽特色的行业综合许可证(见附件1),统一样式、规格、版面、内容,统一公章名称和编号。改革试点期间,试点地区颁发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及电子证照在全省范围互认通用。市场主体在从事市场经营、办理政务事项、参加招投标等活动中,相关单位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另行提供相关许可证件。(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改革力度,实现“一体推进”。在形成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持续优化完善系统和流程,延伸改革业务链条,探索实现将行业综合许可审批改革从新办扩展到变更、延期、注销全流程,当证书所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等情形时,各审批部门信息实时共享、同步更新、换发新证。鼓励各地探索“开办企业+一业一证一码”一体办理改革试点。(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办公厅、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行业目录管理。建立全省“一业一证一码”改革行业目录(见附件2),规范行业名称和涉及事项。对行业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由牵头部门梳理汇总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开发布并组织实施。原则上一个行业仅涉及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不纳入目录管理。(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行告知承诺审批。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对纳入“一业一证一码”改革试点的事项原则上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确需现场检查的事项,组建联合检查专家库,统一安排抽调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将检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智慧”审批模式。选择一批审批标准化程度较高的行政许可事项,探索实施以“信用承诺、自主填报、智能审查、协同监管、强化惩戒”为支撑的“智慧”审批,加快构建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政务服务环境。(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对纳入改革试点的行业,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逐一细化明确“一业一证一码”审批模式下的审批、监管、服务等全流程管理制度,制定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建立健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建立智能化的行业综合监管平台和系统,推动形成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电子证照信息归集。2022年底前,按照国家标准,建成全省电子证照库,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电子和纸质许可证件同步发放。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做好电子证照数据的信息归集、共享复用。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共享机制,共享市场主体的电子证照、年报、许可、处罚、信用等数据,为审批和监管提质增效提供支撑。对颁发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实行电子化管理,及时将其归集至省电子证照库。广泛推行市场主体电子亮证应用。(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法治基础保障。行业综合许可证内容以其通过二维码等形式加载展示的行政许可信息内容为准,加载展示的行政许可信息与相应的纸质行政许可证具有同等证明力。行业综合许可证加盖“安徽省XX市行业综合许可专用章”“安徽省XX县行业综合许可专用章”“安徽省XX市XX区行业综合许可专用章”等。行业综合许可证不取消现有行政许可事项,不改变现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法律效力和法律关系。因实施行政许可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在办理行业综合许可证时,办理机构应当将具体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和相应救济方式告知市场主体。(省司法厅、省委编办、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分工。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牵头制定改革方案,统筹推进落实;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签章管理;省司法厅负责行业综合许可证合法性评估和改革试点总体法治保障,会同省委编办、省政府办公厅做好改革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事权调整;省财政厅负责改革财力保障支撑;省数据资源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改革涉及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线下综合窗口的设置和“互联网+政务服务”运维协同;省商务厅负责指导自贸试验区做好“一业一证一码”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省有关部门要加强上下对接和业务指导,制定、完善告知承诺办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落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要落实主体责任,压实部门责任,高质量推进全省“一业一证一码”改革试点工作。
(二)强化统筹协同。切实发挥“一业一证一码”改革在推进“放管服”改革中的牵头引领作用。各地、各部门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注重改革力量的有效整合、协同发力,加强上下衔接、左右配合、内外联动,形成聚合效应。基层可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开展“一业一证一码”改革试点,释放更多改革红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三)强化执行落实。将“一业一证一码”改革纳入省优化营商环境评价考核政策体系和依法治省、商事制度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考核指标。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改革政策的业务培训和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省级牵头部门要适时组织评估论证,对不适宜的改革事项及时予以调整。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收集各地、各部门改革试点经验做法及反映的问题,加强情况通报交流,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1.行业综合许可证
2.安徽省“一业一证一码”改革行业目录(第一版)
附件1
附件2
安徽省“一业一证一码”改革行业目录(第一版)
行业类别
|
序号
|
行业名称
|
事项名称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备注
|
批发和零售业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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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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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药品监管部门
|
按需办理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药品监管部门
|
按需办理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烟草专卖部门
|
按需办理
|
门头店招
|
城市管理部门
|
按需办理
|
2
|
超市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药品监管部门
|
按需办理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药品监管部门
|
按需办理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烟草专卖部门
|
按需办理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
消防救援机构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按需办理
|
门头店招
|
城市管理部门
|
按需办理
|
批发和零售业
|
3
|
药店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药品监管部门
|
药品监管部门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药品监管部门
|
按需办理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药品监管部门
|
按需办理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按需办理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
消防救援机构
|
按需办理
|
门头店招
|
城市管理部门
|
按需办理
|
4
|
母婴
用品店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药品监管部门
|
按需办理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
消防救援机构
|
按需办理
|
门头店招
|
城市管理部门
|
按需办理
|
5
|
书店
|
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
|
新闻出版部门
|
新闻出版部门
|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按需办理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
消防救援机构
|
|
门头店招
|
城市管理部门
|
按需办理
|
批发和零售业
|
6
|
农资店
|
种子经营许可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业农村部门
|
|
门头店招
|
城市管理部门
|
按需办理
|
7
|
粮食
加工店
|
食品生产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按需办理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按需办理
|
食品小作坊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按需办理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粮食和物资
储备部门
|
按需办理
|
门头店招
|
城市管理部门
|
按需办理
|
住宿业
|
8
|
宾馆/旅馆
|
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公安部门
|
公安部门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
娱乐经营许可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按需办理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
消防救援机构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按需办理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按需办理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烟草专卖部门
|
按需办理
|
门头店招
|
城市管理部门
|
按需办理
|
餐饮业
|
9
|
饭店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烟草专卖部门
|
按需办理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
消防救援机构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按需办理
|
门头店招
|
城市管理部门
|
按需办理
|
10
|
小餐饮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烟草专卖部门
|
按需办理
|
门头店招
|
城市管理部门
|
按需办理
|
11
|
烘焙房/
面包房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烟草专卖部门
|
按需办理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
消防救援机构
|
按需办理
|
门头店招
|
城市管理部门
|
按需办理
|
12
|
咖啡店/
茶馆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烟草专卖部门
|
按需办理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
消防救援机构
|
按需办理
|
娱乐经营许可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按需办理
|
门头店招
|
城市管理部门
|
按需办理
|
餐饮业
|
13
|
酒吧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烟草专卖部门
|
按需办理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
消防救援机构
|
|
娱乐经营许可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按需办理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按需办理
|
门头店招
|
城市管理部门
|
按需办理
|
14
|
饮品店/
奶茶店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
消防救援机构
|
按需办理
|
门头店招
|
城市管理部门
|
按需办理
|
居民服务业
|
15
|
洗浴场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
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公安部门
|
按需办理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按需办理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按需办理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烟草专卖部门
|
按需办理
|
娱乐经营许可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按需办理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体育部门
|
按需办理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
消防救援机构
|
|
门头店招
|
城市管理部门
|
按需办理
|
排污许可
|
生态环境部门
|
|
居民服务业
|
16
|
美容
美发店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
消防救援机构
|
按需办理
|
门头店招
|
城市管理部门
|
按需办理
|
17
|
宠物店
|
动物诊疗许可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
门头店招
|
城市管理部门
|
|
体育和娱乐业
|
18
|
健身房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体育部门
|
体育部门
|
按需办理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游泳场(馆)须办理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
消防救援机构
|
|
门头店招
|
城市管理部门
|
|
文化和娱乐业
|
19
|
画廊/艺术品展览馆
|
设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展览馆、美术馆须办理
|
门头店招
|
城市管理部门
|
按需办理
|
20
|
游乐场
|
娱乐经营许可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体育部门
|
按需办理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按需办理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
消防救援机构
|
|
门头店招
|
城市管理部门
|
按需办理
|
文化和娱乐业
|
21
|
电影院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行政
主管部门
|
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按需办理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
消防救援机构
|
|
门头店招
|
城市管理部门
|
按需办理
|
22
|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
|
娱乐经营许可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按需办理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歌舞厅须办理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
消防救援机构
|
|
门头店招
|
城市管理部门
|
按需办理
|
2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
公安部门
|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
消防救援机构
|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按需办理
|
门头店招
|
城市管理部门
|
按需办理
|
卫生行业
|
24
|
互联网
医院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审批
|
药品监管部门
|
按需办理
|
互联网医疗器械信息服务资格审批
|
药品监管部门
|
按需办理
|
25
|
营利性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
|
药品监管部门
|
按需办理
|
门头店招
|
城市管理部门
|
按需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