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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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60X/202306-00032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目录和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强制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01 发布日期: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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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目录和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强制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01
发布日期: 2023-06-01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强制分表
发布时间:2023-06-01 09:20 来源: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权责清单
204 行政强制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185、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8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呥瓦
205 行政强制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重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186、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8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
206 行政强制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交出国家建设征收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187、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9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봠2子岯묀2
207 行政强制 加收未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188、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9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呥瓦
208 行政强制 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号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三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2012年4月24日修正)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章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所需费用及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189、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9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
209 行政强制 代履行 1.代为恢复森林保护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190、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9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봠2子岯묀2
2.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代为补种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191、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9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呥瓦
3.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192、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9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
4.代为捕回或恢复原状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19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9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봠2子岯묀2
5.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2.《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除害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责令限期除害;逾期未除害的,由林检机构依法组织代为除害,费用由林业生产经营者承担。
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林业生产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未按照林检机构的统一要求,及时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除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仍未除治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除治,费用由林业生产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19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9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呥瓦
210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195、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9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
21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196、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9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봠2子岯묀2
212 行政强制 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197、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20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呥瓦
213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198、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20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
214 行政强制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199、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20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봠2子岯묀2
215 行政强制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及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200、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20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呥瓦
216 行政强制 查封与野生动物保护违法案件有关的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封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201、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20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
217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从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从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202、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20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봠2子岯묀2
218 行政强制 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20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20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呥瓦
252 行政强制 强行拆除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