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110-0002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1年10月第二周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0-15 发布日期: 2021-10-15
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110-0002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1年10月第二周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0-15
发布日期: 2021-10-15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1年10月第二周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1-10-15 16:26 来源: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孙义军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011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94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 七 条第 / 款第 七 项规定 孙义军于  2021年9月30日8时35分,宁国市凤形路三津中学内因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 的行为,已违反了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 七 条第 / 款第 七 项规定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孙义军于 2021年9月30日8时35分,宁国市凤形路三津中学内因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已违反了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 七 条第 / 款第 七 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孙义军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0.005000 2021/10/12 2021/10/12 2022/10/12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10/15 公开 行政处罚 孙义军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段月琴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2****262X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92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经查,当事人段月琴于2021年10月11日08时10分于宁国市东风路怡康小区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段月琴于2021年10月11日08时10分于宁国市东风路怡康小区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段月琴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0.010000 2021/10/11 2021/10/11 2022/10/11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10/15 公开 行政处罚 段月琴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朱斌 自然人 身份证 342625****2566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95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经查,当事人朱斌于2021年10月12日08时15分于宁国市宁城北路柏枝巷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朱斌于2021年10月12日08时15分于宁国市宁城北路柏枝巷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朱斌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0.010000 2021/10/12 2021/10/12 2022/10/12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10/15 公开 行政处罚 朱斌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李凤平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322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经查,当事人李凤平于2021年10月7日19时20分于宁国市向阳雅苑旁焚烧垃圾(杂草以及杂物)。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李凤平于2021年10月7日19时20分于宁国市向阳雅苑旁焚烧垃圾(杂草以及杂物)。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李凤平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1/10/13 2021/10/13 2022/10/13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10/13 公开 行政处罚 李凤平未经批准焚烧垃圾案
陈绍萍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343 宁城管(规划)行执罚决字〔202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经查,当事人在位于宁国市凤形山村第二安置区建设一处房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规划许可面积为110平方米,实际建设面积为约148平方米,超出规划许可面积38平方米。建设于2008年。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在位于宁国市凤形山村第二安置区建设一处房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规划许可面积为110平方米,实际建设面积为约148平方米,超出规划许可面积38平方米。建设于2008年。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陈绍萍十五日内补办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对陈绍萍户处以该处房屋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零捌拾贰元整(¥123082.00元)百分之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零捌元整(¥12308.00元)。 1.230800 2021/10/14 2021/10/14 2022/10/14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10/15 公开 行政处罚 陈绍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刘学迪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1349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99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经查,当事人刘学迪于2021年10月14日01时10分于宁国市银光信用社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桌子)。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刘学迪于2021年10月14日01时10分于宁国市银光信用社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桌子)。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刘学迪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1/10/15 2021/10/15 2022/10/15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10/15 公开 行政处罚 刘学迪未经批准在人行道堆放物料案
李辉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2****1342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91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李辉于2021年10月9日9时许在宁国市燕子山安置区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李辉于2021年10月9日9时许在宁国市燕子山安置区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李辉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1/10/11 2021/10/11 2022/10/11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10/15 公开 行政处罚 李辉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安徽久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MA2T33EU6M 罗鹏 身份证 342502****2619 宁城管(规划)行执罚决字202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查,安徽久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在宁国市河沥园区八里路安徽久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厂房一处(4号厂房),面积约为1600平方米。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罚款 经查,安徽久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在宁国市河沥园区八里路安徽久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厂房一处(4号厂房),面积约为1600平方米。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安徽久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陆万肆仟伍佰肆拾元整(¥6454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6.454000 2021/10/11 2021/10/11 2022/10/11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10/15 公开 行政处罚 安徽久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宁国市时代精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MA2WJF6F5Q 陈修亮 身份证 321324****0937 宁城管( 规划)城罚决字〔2021〕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2021年9月3日我局接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的督促整改函,编号:宁自然资规函〔2021] 218号。函称新时代精英学校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存在建筑外立面与批准方案不符等情况。经调查,宁国市时代精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例如:擅自将规划部门审批的行政楼炮楼顶部造型被改为平檐;外增4.2m及15.0m部位蓝灰色真石漆展线造型被取消。于2021年9月建设完工。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罚款 经调查,宁国市时代精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例如:擅自将规划部门审批的行政楼炮楼顶部造型被改为平檐;外增4.2m及15.0m部位蓝灰色真石漆展线造型被取消。于2021年9月建设完工。以上事实有:新时代精英学校负责人汪雨翔询问笔录、自规局的复函、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评估,新时代精英学校所属房产建造成本为人民币肆仟贰佰柒拾肆万陆仟叁佰捌拾陆元整(42746386元),宁国市时代精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宁国市时代精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处新时代精英学校所属房产建造成本人民币肆仟贰佰柒拾肆万陆仟叁佰捌拾陆元(42746386元)百分之五的罚款,即处以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佰壹拾叁万柒仟叁佰壹拾玖元叁角(2137319.3)。 213.731930 2021/10/11 2021/10/11 2022/10/11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10/15 公开 行政处罚 宁国市时代精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规定进行建设案 
何威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2****1314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93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021年10月8日8点30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当事人何威在双龙路(西津大桥附近)驾驶皖PC5173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石块)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罚款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何威纠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1/10/11 2021/10/11 2022/10/11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10/15 公开 行政处罚 何威运输散装货物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宁国市平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MA2UBFMH8G 邹金祥 身份证 342524****0811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98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2021年10月9日17点03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宁国市平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皖PC0327运输车在凤凰城三期擅自运输工程弃土,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罚款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宁国市平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 0.500000 2021/10/13 2021/10/13 2022/10/13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10/15 公开 行政处罚 宁国市平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