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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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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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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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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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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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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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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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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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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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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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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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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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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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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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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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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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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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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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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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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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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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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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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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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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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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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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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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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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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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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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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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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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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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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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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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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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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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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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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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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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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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25****34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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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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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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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晏波于 2021年9月23日17时45分,在宁国市南山东路恒源景城前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进行摆摊设点(卖馒头)的行为,已违反了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 / 款第 /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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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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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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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晏波于 2021年9月23日17时45分,在宁国市南山东路恒源景城前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进行摆摊设点(卖馒头)的行为,已违反了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 / 款第 / 项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李晏波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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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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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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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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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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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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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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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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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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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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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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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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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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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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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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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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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晏波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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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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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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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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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2****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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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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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 二 款第 /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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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维于 2021年9月23日9时10分,在宁国市宁阳东路交通局前,进行张贴宣传品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 二 款第 /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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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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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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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维于2021年9月23日9时10分,在宁国市宁阳东路交通局前,进行张贴宣传品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 二 款第 / 项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周维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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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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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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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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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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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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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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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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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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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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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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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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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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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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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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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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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维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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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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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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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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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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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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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 / 款第 /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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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于 2021年9月23日17时48分,在宁国市南山路华普建材前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进行摆摊设点(卖牛奶)的行为,已违反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 / 款第 /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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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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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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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于2021年9月23日17时48分,在宁国市南山路华普建材前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进行摆摊设点(卖牛奶)的行为,已违反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 / 款第 / 项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王健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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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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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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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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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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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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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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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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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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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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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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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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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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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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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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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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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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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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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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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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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802****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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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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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 七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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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瑞于 2021年9月26日8时25分,宁国市南山东路宁阳新苑小区前因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 的行为,已违反了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 七 条第 / 款第 七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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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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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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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瑞于 2021年9月26日8时25分,宁国市南山东路宁阳新苑小区前因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 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 七 条第 / 款第 七 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许瑞瑞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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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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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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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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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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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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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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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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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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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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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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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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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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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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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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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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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瑞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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