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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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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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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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兽医师执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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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兽医师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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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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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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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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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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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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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场准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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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场准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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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场准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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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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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身体健康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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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身体健康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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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身体健康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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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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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申请表;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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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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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请表;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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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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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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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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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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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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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3-410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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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3-410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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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3-410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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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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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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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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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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