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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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201-00067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公共服务清单(2021年本)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28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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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公共服务清单(2021年本)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28
发布日期: 2022-01-28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公共服务清单(2021年本)
发布时间:2022-01-28 16:55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公共服务清单(2021年本)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事项类别
1 企业迁出登记档案移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工商〔1990〕第166号
第十条在企业法人经营活动期间,其登记档案须妥善保管。企业法人迁移时应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将有关档案文件移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
企业注册局 依申请类
2 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398号,工商企字(2000)第81号,工商企字(2003)第35号。 档案室 依申请类
3 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398号,工商企字(2000)第81号,工商企字(2003)第35号。 档案室 依申请类
4 企业营业执照补领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关于取消“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权力事项,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企业注册局 依申请类
5 企业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换证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 企业注册局 依申请类
6 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注册局 依申请类
7 开展“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常态化宣传教育活动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8 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宣城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国市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办法》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9 购药安全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10 药品委托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市场监督检验所 主动服务类
11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数据反馈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12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据反馈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13 药品不良反应检索报告反馈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14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检索报告反馈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15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培训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16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培训 《药品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18 合同帮农 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合同帮农工作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皖工商合字〔2018〕42号) 网络经营监督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19 合同范本制定、推行 合同范本推行____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 网络经营监督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20 县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总局、省级和副省级市以及省辖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意见要求,分级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皖政[2002]28号)第十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实行县、设区的市和省三级认定。被认定为县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可以申请认定设区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被认定为设区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可以申请认定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网络经营监督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21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推荐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总局、省级和副省级市以及省辖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意见要求,分级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皖政[2002]29号)第十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实行县、设区的市和省三级认定。被认定为县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可以申请认定设区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被认定为设区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可以申请认定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网络经营监督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22 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推荐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总局、省级和副省级市以及省辖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意见要求,分级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皖政[2002]30号)第十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实行县、设区的市和省三级认定。被认定为县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可以申请认定设区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被认定为设区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可以申请认定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网络经营监督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23 诚信市场、文明集市的评比、公示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五)进一步加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各地要不断深化市场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进一步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完善市场信用等级分类标准和评定细则,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针对农产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零售集贸市场等不同类型、不同属性市场的共性和个性特点,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确定各自监管重点、标准和要求,促进市场监管到位。(六)继续深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各地要以推动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为重点,以树立诚信理念,建立诚信机制,创建诚信经营环境为目标,深入开展诚信市场创建活动。进一步细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相关制度,优化诚信市场评价考核办法及流程,形成更符合实际的指标评价体系、评价标准和退出机制。积极探索诚信市场公示制度,提升诚信市场的社会公信力。 网络经营监督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24 网络商品交易经营主体(平台内经营者及自然人除外)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申领、变更、终止服务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2.《安徽省工商局推行网络经营主体亮照亮标工作规则(试行)》(工商市字〔2014〕72号)。
网络经营监督管理科 依申请类
25 小微企业名录查询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建好小微企业名录的责任感。“根据国发52号文件要求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查询等功能,向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免费服务,就是为了提高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政策实施精准度,推进相关扶持政策有效实施。” 企业监督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26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五、企业信息的应用(三)企业信息服务。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开放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优化搜索引擎功能,开发便捷查询工具,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跨地域数据关联查询;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相关数据描述,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
企业监督管理科 依申请类
27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布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监〔2014〕36号):三、主要任务(三)构建科学、权威、规范的风险评估体系。根据实际的风险信息来源和要求,组织专家对产品进行采样、检测、分析和研判,形成风险分析报告。  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 主动服务类
28 流通领域农业生产资料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布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经营监督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29 流通领域成品油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布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经营监督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30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受理服务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二、工作任务(一)统一热线号码,实现一号对外。整合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即将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2018〕105号)省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开展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来访接待等工作。承担网络交易纠纷的协调工作。指导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 依申请类
31 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1.《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2.《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宁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主动服务类
32 消费者投诉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依申请类
33 产(商)品质量委托检验 《关于同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更名的通知》(皖编办〔2007〕101号):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和检定工作。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分析和判定,出具检测或验证报告。 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市场监管稽查大队 依申请类
34 开展“6.9”世界认可日宣传活动      常态化宣传教育活动 质量与广告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35 开展“质量月”宣传活动      常态化宣传教育活动 质量与广告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36 首席质量官培训服务
《关于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实施意见》
宁质技监【2012】33号
质量与广告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37 企业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证明出具    常态化宣传教育活动 质量与广告管理科 依申请类
38 开展质检科技周宣传活动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科技周活动的通知》皖市办函【2019】198号 质量与广告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39 国家级或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材料转报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二)初审: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标准计量科 依申请类
40 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报材料转报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第三条: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国家级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省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国家级试点原则上应在省级试点工作成功的基础上建设。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申请的受理和推荐,开展服务性组织建立标准体系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与指导,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部门的专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复查。 标准计量科 依申请类
41 2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申报材料转报 《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细则》第九条: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申请:(二)市质监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申请确认级别与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签署意见并盖章。 标准计量科 依申请类
42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三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开展校准工作;(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标准计量科 依申请类
43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三进”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44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二十五)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食品安全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45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信息发布与检索 《安徽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皖食药监食消〔2016〕1号)第四条:主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工作,并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主办方应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中选择合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状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情况,以A级或与A级相当的餐饮服务单位为基础建立,并实行动态管理。 食品安全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46 食品、药品抽检信息公布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食品安全监管科、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47 开展“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日活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常态化宣传教育活动。 食品安全监管科、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48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食品安全监管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依申请类
49 个体工商户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依申请类
50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换证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67号):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全文。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依申请类
51 民生工程食品安全快检服务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皖食药监财秘〔2016〕124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皖食药监财秘〔2017〕73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皖食药监财秘〔2018〕134号)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动服务类
52 食品、保健食品委托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165号令) 市场监督检验所 主动服务类
53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三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开展校准工作;(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市场监督检验所 依申请类
54 计量比对技术服务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7号)第八条 组织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中确定国家计量比对的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经备案的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无正当原因且未经国家质检总局书面同意,不得拒绝以主导实验室或者参比实验室的身份开展国家计量比对。 市场监督检验所 主动服务类
55 能源资源计量服务、能源资源计量实时在线采集
1.《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2号)第十四条:计量技术机构可以开展以下能源计量服务活动,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一)开展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
2.《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3〕10号):计量发展量化目标专栏8实现万家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资源计量数据实时、在线采集。
市场监督检验所 主动服务类
56 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主动服务类
57 消费调查评议结果公布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主动服务类
58 宣城市诚信企业评选申报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主动服务类
59 安徽省诚信企业评选推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主动服务类
60 建立诚信承诺联盟
1.《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2.《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入盟办法》(试行)第五条:入盟企业应公开作出下列承诺:(三)入盟企业如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立足先行和解。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制度,设立专门(兼职)的处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以及相应办公设备,妥善化解消费纠纷。在与消费者无法和解的情况下,接受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公平的调解结果,遵守和执行调解协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主动服务类
61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中国消费者协会2016第5号《关于做好2016年3•15期间宣传活动的通知》。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主动服务类
62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主动服务类
63 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发布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主动服务类
64 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换证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67号):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全文。 企业注册局 依申请类
65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遗失补领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补领。 企业注册局 依申请类
66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食品安全监管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依申请类
67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食品安全监管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依申请类
68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出具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企业注册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依申请类
69 特色标价签监制服务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2000年第8号令)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价格监督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70 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培训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第四条:要通过组织物价员培训,使其熟悉价格管理的政策法规,掌握与价格管理有关的成本核算、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物价员自身素质。 价格监督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71 价格领域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第三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司法信息、企业信息和其他社会管理信息。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皖价检〔2012〕76号):定期、不定期对明码实价示范店(街)明码实价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建立价格诚信档案,定期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组织开展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皖价电〔2016〕5号):要创新旅游行业价格诚信建设的方式方法,逐步建立旅游行业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价格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价格监督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72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科〔2009〕222号)第十九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条 省级质检机构对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和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分别以书面方式和电子版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知识产权科 依申请类
73 专利政策咨询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编办〔2009〕53号):拟订科技发展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组织实施省软科学研究计划;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全省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
2.《关于印发安徽省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皖编办〔2006〕179号)主要职责:负责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和专利队伍的培训工作,宣传普及专利法知识。
知识产权科 主动服务类
74 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好相关宣传活动。 知识产权科 主动服务类
75 知识产权有关知识宣传 《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皖政〔2016〕64号):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入人心,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知识产权科 主动服务类
76 专利维权资助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64号):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统筹科技资金,对专利权人维权费用分级、按比例给予资助。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
知识产权科 依申请类
77 组织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发放 《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补助、风险补偿、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等业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专利实施的信贷支持,促进专利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知识产权科 依申请类
78 协助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3〕61号):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
2.《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2015年专利权押贷款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根据2015年全省知识产权工作新的“万千百十”总体工作目标,现将2015年全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给你们,希望各市坚持政策导向,加大工作力度,推进金融创新,使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更好服务于经济建设发展大局,确保完成2015年专利权质押贷款目标任务。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知识产权科 依申请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