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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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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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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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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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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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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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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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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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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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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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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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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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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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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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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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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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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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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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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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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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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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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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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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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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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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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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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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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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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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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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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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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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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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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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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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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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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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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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秀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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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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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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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12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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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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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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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邹秀海于2021年7月8日09时30分于宁国市玉屏路联丰大酒店旁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约6平方米)。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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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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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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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邹秀海于2021年7月8日09时30分于宁国市玉屏路联丰大酒店旁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约6平方米)。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邹秀海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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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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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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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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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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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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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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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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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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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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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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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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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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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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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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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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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秀海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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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熹居玺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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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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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MA2W631P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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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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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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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3********8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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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建设)行执罚决字〔20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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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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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宁国市熹居玺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于宁国市华贝广场S5号楼室内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00元),我局委托浙江中赫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处施工房屋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在正常使用和定期维护的条件下,主体结构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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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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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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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宁国市熹居玺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于宁国市华贝广场S5号楼室内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00元),我局委托浙江中赫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处施工房屋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在正常使用和定期维护的条件下,主体结构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宁国市熹居玺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七日内补办相关施工许可手续,对宁国市熹居玺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以该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00元)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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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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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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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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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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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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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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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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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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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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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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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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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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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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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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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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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熹居玺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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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市耀华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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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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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2MA2W2RM5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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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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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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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3********7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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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建设)行执罚决字〔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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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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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广德市耀华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于宁国市华贝广场S5号楼室内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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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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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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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广德市耀华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于宁国市华贝广场S5号楼室内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广德市耀华建筑有限公司七日内补办相关施工许可手续,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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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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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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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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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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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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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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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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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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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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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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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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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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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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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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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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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市耀华建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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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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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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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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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3********8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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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建设)行执罚决字〔20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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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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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彭涛于2020年9月22日于宁国市华贝广场S5号楼室内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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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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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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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彭涛于2020年9月22日于宁国市华贝广场S5号楼室内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彭涛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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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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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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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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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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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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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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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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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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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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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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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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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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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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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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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涛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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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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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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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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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3********7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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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建设)行执罚决字〔20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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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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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王泽华于2020年9月22日于宁国市华贝广场S5号楼室内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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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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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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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王泽华于2020年9月22日于宁国市华贝广场S5号楼室内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王泽华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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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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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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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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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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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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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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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
|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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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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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
2021/07/09
|
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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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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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华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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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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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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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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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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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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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 七 条第 / 款第 七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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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于 2021年7月6日15时51分,在宁国市宁阳路华贝佳园小区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 的行为,已违反了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 七 条第 / 款第 七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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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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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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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于 2021年7月6日15时51分,宁国市宁阳路华贝佳园小区因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 的行为,已违反了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 七 条第 / 款第 七 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胡庆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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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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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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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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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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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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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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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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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
|
已执行
|
1
|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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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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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5
|
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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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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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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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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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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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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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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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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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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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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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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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9日15点48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当事人王小宏在G233竹峰站附近驾驶皖PB7480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石渣)未作密封、包扎、覆盖。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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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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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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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9日15点48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当事人王小宏在G233竹峰站附近驾驶皖PB7480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石渣)未作密封、包扎、覆盖。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王小宏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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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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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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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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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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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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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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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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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
|
未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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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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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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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宏运输散装货物未作密封、包扎、覆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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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名城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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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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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07723340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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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德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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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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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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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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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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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名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9时17分于宁国市宁川西路名城御品二期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面积约10平方米)的行为,已违反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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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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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名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9时17分于宁国市宁川西路名城御品二期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面积约10平方米)的行为,已违反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宁国市名城置业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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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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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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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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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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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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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7/16
|
公开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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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名城置业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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