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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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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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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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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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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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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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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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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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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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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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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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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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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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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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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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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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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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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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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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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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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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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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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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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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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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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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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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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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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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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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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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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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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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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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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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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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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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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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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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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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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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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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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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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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周爱林于2021年7月4日12时48分许于宁国市宜黄线驾驶皖PB4773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石子)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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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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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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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周爱林于2021年7月4日12时48分许于宁国市宜黄线驾驶皖PB4773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石子)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周爱林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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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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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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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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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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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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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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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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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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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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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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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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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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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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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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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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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爱林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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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临水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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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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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MA2PHDPL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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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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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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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1********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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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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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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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临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13时49分在宁国市荷香路荷香里小区在建工地午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行为,已违反了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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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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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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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临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13时49分在宁国市荷香路荷香里小区在建工地午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行为,已违反了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安徽省临水建设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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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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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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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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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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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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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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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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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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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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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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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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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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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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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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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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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临水建设有限公司午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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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辉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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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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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MA2U24T3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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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挺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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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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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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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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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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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21点05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宁国市辉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皖PC5215运输车在兴宁路运输散装货物(石膏)未作密封、包扎、覆盖。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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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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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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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21点05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宁国市辉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皖PC5215运输车在兴宁路运输散装货物(石膏)未作密封、包扎、覆盖。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宁国市辉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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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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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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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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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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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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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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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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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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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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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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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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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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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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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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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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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辉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运输散装货物未作密封、包扎、覆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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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宝诚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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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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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2MA2RF8XH8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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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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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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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3********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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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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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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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21点05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广德宝诚物流有限公司皖PB9158运输车在宜黄线运输散装货物(黄砂)未作密封、包扎、覆盖。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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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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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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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21点05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广德宝诚物流有限公司皖PB9158运输车在宜黄线运输散装货物(黄砂)未作密封、包扎、覆盖。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广德宝诚物流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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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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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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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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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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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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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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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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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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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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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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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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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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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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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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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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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宝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散装货物未作密封、包扎、覆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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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平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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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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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MA2UBFMH8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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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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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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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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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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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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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22点22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宁国市平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皖PC3876运输车在河沥溪东郊加油站附近运输散装货物(弃土)未作密封、包扎、覆盖。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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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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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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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22点22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宁国市平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皖PC3876运输车在河沥溪东郊加油站附近运输散装货物(弃土)未作密封、包扎、覆盖。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宁国市平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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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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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2021/07/05
|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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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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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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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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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
|
已执行
|
1
|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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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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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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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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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平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皖PC3876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未作密封、包扎、覆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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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平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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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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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MA2UBFMH8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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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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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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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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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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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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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22点34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宁国市平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皖PB4671运输车在八里加油站附近运输散装货物(弃土)未作密封、包扎、覆盖。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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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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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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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22点34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宁国市平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皖PB4671运输车在八里加油站附近运输散装货物(弃土)未作密封、包扎、覆盖。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宁国市平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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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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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5
|
2021/07/05
|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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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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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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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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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
|
已执行
|
1
|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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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
2021/07/09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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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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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平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皖PB4671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未作密封、包扎、覆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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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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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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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68084563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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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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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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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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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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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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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20点35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车辆皖P38T15在龙潭路与双龙路交叉口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弃土)未作密封、包扎、覆盖。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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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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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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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20点35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运输车皖P38T15在龙潭路与双龙路交叉口运输散装货物(弃土)未作密封、包扎、覆盖。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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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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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2021/07/08
|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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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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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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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07/09
|
公开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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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运输散装货物未作密封、包扎、覆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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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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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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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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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622********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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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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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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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司玉果于2021年7月7日08时50分,在宁国市青龙西路富华二期对面围挡后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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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
罚款
|
经查,当事人司玉果于2021年7月7日08时50分,在宁国市青龙西路富华二期对面围挡后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司玉果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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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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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2021/07/07
|
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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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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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07/07
|
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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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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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玉果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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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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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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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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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1********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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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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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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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刘丽于2021年7月7日09时58分于宁国市北园路锦苑广场内的城市建筑物上悬挂宣传品,内容是“邀请函,电话4021661”。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
|
经查,当事人刘丽于2021年7月7日09时58分于宁国市北园路锦苑广场内的城市建筑物上悬挂宣传品,内容是“邀请函,电话4021661”。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刘丽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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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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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2021/07/07
|
2022/07/07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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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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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07/07
|
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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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刘丽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上悬挂宣传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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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登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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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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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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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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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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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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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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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曹登凤于2021年6月30日12时56分于宁国市青龙西路玫瑰园小区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经查,当事人曹登凤于2021年6月30日12时56分于宁国市青龙西路玫瑰园小区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曹登凤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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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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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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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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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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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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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
|
已执行
|
1
|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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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
2021/07/02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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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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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登凤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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