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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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124U/202107-00121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本级政策】宁国市2021年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17 发布日期: 2021-07-14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124U/202107-00121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本级政策】宁国市2021年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17
发布日期: 2021-07-14
【本级政策】宁国市2021年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7-14 09:08 来源:宁国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宣城市2021年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提升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基本清除机构安全隐患,逐步提高供养水平,不断增强特困供养对象获得感,幸福感。

二、实施范围

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三、实施内容

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号)要求,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四、实施程序

(一)首次评定。由市民政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特困供养机构自愿申报,依据省级制定的标准评定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对评定的一星级、二星级供养机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一星级、二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宣城市民政部门备案;对评定为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需报送宣城市民政部门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宣城市民政部门发文公布评定为三星级的供养机构名单,同时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有效期内更高等级评定。三星级以下供养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市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市民政部门收到供养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后,对申报二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宣城市民政部门评定。市民政部门对评定的二星级供养机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二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宣城市民政部门备案;三星级机构由宣城市民政部门发文公布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有效期满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须重新评定等级,评定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

五、补助标准

一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4800元/人/年;二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人/年;三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200元/人/年。

六、公示公开

市民政部门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实行“网上+墙上”公开公示,主要包括:奖补资金分配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名称、金额、使用方向、收益范围等重要信息。同时委托乡镇(街道)、村(居)在公示栏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并会同民政部门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市级人民政府是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特困供养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民政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集中供养机构运行维护的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