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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MB1919991Q/202106-00042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宁国市医保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1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29 发布日期: 2021-06-29
索引号: 11341702MB1919991Q/202106-00042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宁国市医保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1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29
发布日期: 2021-06-29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6-29 16:07 来源:宁国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章斌、刘培基、易秉祥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宣城市设定定点医院纳入宁国市居民普通门诊报销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宣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在参保县(市、区)域内协议定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诊所等)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二、基于医保基金安全角度,同时发挥医保基金的杠杆作用,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实行,目前我市及周边县区均未将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对象在宣城市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普通门诊费用均不进行报销,天湖街道城乡居民日常就医购药可就近选择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天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汤枫卫生室、宣城市老刘药店等。

三、根据市级统筹文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额门诊制度,一个参保年度内,所患疾病不属宣城市居民医保慢性病种范围内的患者,个人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医药费用核算后达3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30%予以报销,封顶额3000元/年。

感谢你们对医保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衷心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支持医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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