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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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107-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1年6月第五周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7-02 发布日期: 2021-07-02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1年6月第五周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1-07-02 17:50 来源: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钟丽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041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99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 七 条第 / 款第 七 项规定 钟丽于 2021年6月28日9时21分,在宁国市长乐路延伸段“狗妈萌宠馆”附近因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 的行为,已违反了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 七 条第 / 款第 七 项规定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钟丽于 2021年6月28日9时21分,在宁国市长乐路延伸段“狗妈萌宠馆”附近因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 的行为,已违反了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 七 条第 / 款第 七 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钟丽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1/6/29 2021/6/29 2022/6/28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7/2 不公开 行政处罚 钟丽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陈道宏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5417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95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经查,当事人陈道宏于2021年6月17日15时20分于宁国市御公馆小区西侧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手推车)。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陈道宏于2021年6月17日15时20分于宁国市御公馆小区西侧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手推车)。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陈道宏于2021年6月17日15时20分于宁国市御公馆小区西侧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手推车)。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1/06/25 2021/06/28 2022/06/28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06/28 不公开 行政处罚 陈道宏未经批准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案
刘章祥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071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96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经查,当事人刘章祥于2021年6月23日10时20分于宁国市凤形路栓子快餐门前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铁笼子)。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刘章祥于2021年6月23日10时20分于宁国市凤形路栓子快餐门前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铁笼子)。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刘章祥于2021年6月17日15时20分于宁国市御公馆小区西侧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手推车)。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1/06/28 2021/06/28 2022/06/28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06/28 不公开 行政处罚 刘章祥未经批准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案
朱超 自然人 身份证 341881********261X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98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经查,当事人朱超于2021年6月29日13时05分,朱超安排多名工人在宁国市津河西路台客隆超市对面门面房进行装潢,并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在宁国市御公馆小区西侧路边。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朱超于2021年6月29日13时05分,朱超安排多名工人在宁国市津河西路台客隆超市对面门面房进行装潢,并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在宁国市御公馆小区西侧路边。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刘章祥于2021年6月17日15时20分于宁国市御公馆小区西侧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手推车)。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1/06/29 2021/06/29 2022/06/29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06/29 不公开 行政处罚 朱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王进 自然人 身份证 341224********3517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00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经查,当事人王进于2021年6月29日10时13分于宁国市河沥街道办事处毛湾路驾驶皖SE4842牌照农用车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王进于2021年6月29日10时13分于宁国市河沥街道办事处毛湾路驾驶皖SE4842牌照农用车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王进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0.020000 2021/06/29 2021/06/29 2021/06/29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06/29 公开 行政处罚 王进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王本胜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2010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01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经查,当事人王本胜于2021年6月29日9时37分于宁国市河沥街道办事处桥西路驾驶皖PA9837搅拌罐车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王本胜于2021年6月29日9时37分于宁国市河沥街道办事处桥西路驾驶皖PA9837搅拌罐车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王进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0.020000 2021/06/29 2021/06/29 2021/06/29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06/29 公开 行政处罚 王本胜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李俊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2********3832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97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经查,当事人李俊于2021年6月28日10时33分于宁国市独山路驾驶皖PC5030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石子)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李俊于2021年6月28日10时33分于宁国市独山路驾驶皖PC5030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石子)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李俊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1/06/28 2021/06/28 2022/06/28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06/28 不公开 行政处罚 李俊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张宏彬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6214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05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经查,当事人张宏彬于2021年7月2日10时39分,驾驶渣土车将装载的建筑垃圾倾倒在杨山路隆峰橡塑后方空地。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张宏彬于2021年7月2日10时39分,驾驶渣土车将装载的建筑垃圾倾倒在杨山路隆峰橡塑后方空地。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张宏彬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1/07/02 2021/07/02 2022/07/02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07/02 不公开 行政处罚 张宏彬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