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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105-00066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推进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宁政办秘〔2021〕38号
生成日期: 2021-05-14 发布日期: 2021-05-14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推进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4 11:10 来源: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现将《宁国市推进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      
宁国市推进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55号)精神,推进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年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村(社区)编制村(居)务公开事项清单,使县、乡级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汇总编制办事一本通。
  二、主要任务
  编制宁国市村(居)务公开事项清单(2021年版),依托乡镇(街道)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建设和集中展示村(居)务公开专题,建设集政府信息查询、政策和办事咨询答复、自助办理等服务于一体的村(居)务公开专区,以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集成、优化、简化办事服务信息,汇总编制办事一本通。
  三、实施步骤
  (一)试点阶段(5—7月)
  一是编制村(居)务公开事项清单。围绕机构人事、乡村振兴、村级财务、养老服务、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农村建房、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河沥溪街道办事处、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村(社区)编制公开事项清单,探索形成宁国市村(居)务公开事项清单(2021年版)。(责任单位:河沥溪街道办事处、市直业务主管部门)
  二是建设村(居)务公开专题。依托宁国政府网河沥溪街道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建设和集中展示村(居)务公开专题。通过市乡相同目录信息调用和村(社区)目录录入,实现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建设“一村一码”,创新我市移动端村(居)务公开渠道。(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三是试点村(居)务公开专区。在条件成熟的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试点建设“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村(居)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政策和办事咨询、自助办理等服务。以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集成、优化、简化办事服务信息,汇总编制办事一本通,并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二)全面推开阶段(8-10月)
  在试点工作基础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社区)编制村(居)务公开事项清单,依托宁国政府网所在乡镇(街道)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建设和集中展示村(居)务公开专题,并实现“一村一码”移动端公开。建设村(居)务公开专区,汇总编制办事一本通。(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份)
  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对全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工作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积极宣传和推广基层好的经验做法。(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工作,坚持求真务实,抓实抓好。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工作。试点单位河沥溪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5月底前备案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实施中,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业务指导。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推进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采用集中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村(居)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监督评价。将推进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工作作为相关单位2021年度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第三方评价指标。

  附件: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名单

  附件

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承担领域

1

民政局

村级财务、养老服务、社会救助

2

农业农村局

乡村振兴

3

住建局

保障性住房

4

教体局

义务教育

5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农村建房

6

卫健委

医疗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