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20032569337/202104-0011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1年4月第四周行政处罚公示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王欢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1****4216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36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经查,当事人王欢于2021年4月24日10时30分于宁国市嵩山路四季花城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脚手架)。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 罚款 | 经查,当事人王欢于2021年4月24日10时30分于宁国市嵩山路四季花城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脚手架)。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王欢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1/04/26 | 2021/04/26 | 2022/04/26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04/3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王欢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案 | ||||||||||||
李文涛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1221****8271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37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经查,当事人李文涛2021年4月24日8时30分许,在宁国市宁阳路豪宸丽景入口旁乱倒污水。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 罚款 | 经查,当事人李文涛2021年4月24日8时30分许,在宁国市宁阳路豪宸丽景入口旁乱倒污水。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李文涛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 0.005000 | 2021/04/24 | 2021/04/24 | 2022/04/24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04/3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李文涛涉嫌在街道两侧乱倒污水案 | ||||||||||||
葛水义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2****2210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38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葛水义于2021年4月26日09时许于宁国市河沥溪东津路马场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鸡笼)。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 罚款 |
葛水义于2021年4月26日09时许于宁国市河沥溪东津路马场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鸡笼)。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葛水义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
0.020000 | 2021/04/29 | 2021/04/29 | 2022/04/29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04/3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葛水义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案 | ||||||||||||
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680845639M | 崔远 | 身份证 | 342524****0018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39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2021年4月15日8点48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车辆皖P2J878在宁港路(宁国欢乐园附近)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碎瓦块)未作密封、包扎、覆盖。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2021/04/30 | 2021/04/30 | 2022/04/30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04/3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运输散装货物未作密封、包扎、覆盖案 | ||||||||||
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680845639M | 崔远 | 身份证 | 342524****0018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40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2021年4月15日8点02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车辆皖P22G77在宁港路(宁国欢乐园附近)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水泥块)未作密封、包扎、覆盖。 |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2021/04/30 | 2021/04/30 | 2022/04/30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04/3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运输散装货物未作密封、包扎、覆盖案 | ||||||||||
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680845639M | 崔远 | 身份证 | 342524****0018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41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2021年4月15日9点36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车辆皖P01J98在宁港路(宁国欢乐园附近)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水泥块)未作密封、包扎、覆盖。 |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2021/04/30 | 2021/04/30 | 2022/04/30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04/3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运输散装货物未作密封、包扎、覆盖案 | ||||||||||
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680845639M | 崔远 | 身份证 | 342524****0018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42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2021年4月15日9点36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车辆皖P9V817未按要求携带单车准运证在宁港路(宁国欢乐园附近)运输建筑垃圾(水泥块)。 |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1/04/30 | 2021/04/30 | 2022/04/30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04/3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未按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运输建筑垃圾案 | ||||||||||
尚舒婷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2****0520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43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向舒婷于2021年4月28日8时40分许于宁国市河沥溪富宁南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向舒婷于2021年4月28日8时40分许于宁国市河沥溪富宁南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尚舒婷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
0.020000 | 2021/04/29 | 2021/04/29 | 2022/04/29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04/3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尚舒婷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 ||||||||||||
汪仕华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2****007X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44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 经查,当事人汪仕华于2021年4月29日09时30分,汪仕华安排多名工人在宁国市山门北路塞拉河畔进行装潢,并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在宁国市山门北路塞拉河畔后门路边。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 罚款 | 经查,当事人汪仕华于2021年4月29日09时30分,汪仕华安排多名工人在宁国市山门北路塞拉河畔进行装潢,并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在宁国市山门北路塞拉河畔后门路边。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汪仕华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1/04/29 | 2021/04/29 | 2022/04/29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04/3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汪仕华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 ||||||||||||
宣季成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1****1570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45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经查,当事人宣季成于2021年4月26日10时45分于宁国市凤形路凤栖花园小区内的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开锁换锁、管道疏通18298298864”。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 | 经查,当事人宣季成于2021年4月26日10时45分于宁国市凤形路凤栖花园小区内的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开锁换锁、管道疏通18298298864”。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宣季成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2021/04/30 | 2021/04/30 | 2022/04/30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04/3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宣季成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案 | ||||||||||||
宁国市千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MA2U0P4X1B | 刘玲利 | 身份证 | 340604****0300 | 宁城管(建设)行执罚决字〔2021〕3号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宁国市千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宁国市千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宁国市千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叁萬壹仟伍佰元整(¥31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3.150000 | 2021/04/26 | 2021/04/26 | 2022/04/26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04/3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宁国市千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案 | ||||||||||
任雪梅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0603****0441 | 宁城管(建设)行执罚决字〔2021〕4号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宁国市千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宁国市千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宁国市千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叁萬壹仟伍佰元整(¥31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任雪梅作为宁国市千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此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员,决定对任雪梅作出以宁国市千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即人民币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整(¥1575.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0.157500 | 2021/04/26 | 2021/04/26 | 2022/04/26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04/3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任雪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案 | ||||||||||||
安徽皇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MA2N1A9P6X | 马宁 | 身份证 | 372830****3716 | 宁城管(建设)行执罚决字〔2021〕9号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 安徽皇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 罚款 | 安徽皇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安徽皇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拾柒萬捌仟贰佰元整(¥278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27.820000 | 2021/04/26 | 2021/04/26 | 2022/04/26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04/3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安徽皇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
马宁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72830****3716 | 宁城管(建设)行执罚决字〔2021〕11号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 安徽皇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 罚款 | 安徽皇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安徽皇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拾柒萬捌仟贰佰元整(¥278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马宁作为安徽皇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对马宁作出以安徽皇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即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壹拾元整(¥1391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1.391000 | 2021/04/26 | 2021/04/26 | 2022/04/26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04/3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马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
安徽振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766893391N | 程振华 | 身份证 | 342524****0038 | 宁城管(建设)行执罚决字〔2021〕10号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 安徽振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 罚款 | 安徽振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安徽振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萬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1.000000 | 2021/04/26 | 2021/04/26 | 2022/04/26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04/3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安徽振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
程振华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0038 | 宁城管(建设)行执罚决字〔2021〕12号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 安徽振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 罚款 | 安徽振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安徽振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萬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程振华作为安徽振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对程振华作出以安徽振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即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50000 | 2021/04/26 | 2021/04/26 | 2022/04/26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04/3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程振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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