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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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6475761XE/202104-00026 组配分类: 通知通告
发布机构: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2021年4月宁国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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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通告
发布机构: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2021年4月宁国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4-16
2021年4月宁国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1-04-16 11:07 来源: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填报单位: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2021-4-15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宁农(农药) 罚〔 2020 〕4号

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宁国市核喜植保有限公司

武某某

2020年11月20日,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农药监管专项检查时,在当事人农药仓库内发现35%丁硫克百威种子处理干粉剂800袋,该农药2017年5月20日采购,2019年10月3日销售了1100袋。(登记证号:PD20100244、规格:10克/袋、生产企业名称:绍兴天诺农化有限公司、质量保证期:二年)。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依据: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没款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1年3月25日

本案于2021年4月15日结案

2

宁农(农药) 罚〔 2020 〕5号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宁国市李厚仁农资服务部

李某某

2020年12月22日,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农资经营部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时现场发现其经营的0.5%溴敌隆母液24盒(陕西秦乐药业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规格10毫升/盒,产品登记证号:PD20081804,生产批号:2019年7月3日)。现场核对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罚款。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没款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1年3月26日

本案于2021年4月15日结案

3

宁农(农药) 罚〔 2021 〕1号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宁国市鑫燃农资经营部

周某某

2021年1月28日,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农药监督管理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铁牛®牌25克/升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农药75盒(产品登记证号:PD20130944,净含量:10毫升×5支/盒,登记证持有及委托加工企业名称:濮阳市科濮生化有限公司,受委托加工企业名称:开封克灵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未标注)、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7盒(有效成分含量:25克/升,产品登记证号:PD20084478,规格:4ml×10支/盒,委托方生产企业名称:泰安市宝丰农药厂,受委托方生产企业名称:周口金旺生化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2020年6月20日)。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罚款。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三项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没款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1年3月26日

本案于2021年4月15日结案

4

宁农(农药) 罚〔 2021 〕2号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宁国市向群农资服务部

汪某某

2021年1月28日,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农药监督管理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铁牛®牌25克/升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农药3盒(产品登记证号:PD20130944,净含量:10毫升×5支/盒,登记证持有及委托加工企业名称:濮阳市科濮生化有限公司,受委托加工企业名称:开封克灵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未标注)。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罚款。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三项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没款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1年3月26日

本案于2021年4月15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