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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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020032559063/202010-00025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气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宁国市气象局权力与责任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0-10-29
索引号: 123417020032559063/202010-00025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气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宁国市气象局权力与责任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0-10-29
宁国市气象局权力与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0-10-29 11:15 来源:宁国市气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宁国市气象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3.《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
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5.《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重新验收。前款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条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包括按照规定应提交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或《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3.《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
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5.《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重新验收。前款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条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包括按照规定应提交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或《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条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包括按照规定应提交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或《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㈡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气象设施遭到侵占、移动、破坏或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防雷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违反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安装、使用、检测相关规定的处罚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2.《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不安装防雷装置的;(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以及检测活动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交付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五)未定期对防雷装置申报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已有防雷装置不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防雷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等行为的处罚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以非法手段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防雷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施放气球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施放气球活动许可的处罚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等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气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防雷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许可文件及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反映其施放气球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及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施放气球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等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气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防雷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施放气球活动许可的处罚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等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气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防雷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处罚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无资质施放活动等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气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防雷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擅自施放气球、未按批准的申请施放气球、施放气球未按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气球的处罚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规施放气球或气球脱离时未按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气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防雷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施放气球违反技术规范和标准、未指定专人值守、未加装快速放弃装置、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二)未指定专人值守的;(三)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四)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五)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六)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施放气球违反技术规范和标准、未指定专人值守、未加装快速放弃装置、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在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处置、故意破坏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情况和资料等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气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防雷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气象业务中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使用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并造成危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防雷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发布规定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的处罚 对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违规行为的处罚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擅自刊播气象预报、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防雷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审查的气象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㈢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审查的气象资料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防雷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媒体未按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虚假的或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㈠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㈢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向社会非法传播、发布各类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防雷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相关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㈠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㈡ 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㈢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㈣ 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㈤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防雷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气象资料管理使用规定的处罚 对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气象资料或使用权等行为的处罚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使用气象资料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防雷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气象资料或其使用权的处罚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使用气象资料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防雷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使用气象资料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防雷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从事防雷减灾活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从事防雷减灾活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等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气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防雷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和违规开展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处罚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涉外气象探测气象资料管理规定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防雷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提供涉外气象探测场所、气象资料和境外人员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及转让、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处罚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二)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 (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涉外气象探测气象资料管理规定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防雷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强制 对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强制执行 对危害气象设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强制执行 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催告阶段责任:对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由气象行政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补救或恢复措施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未依法的恢复气象设施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逾期拒不拆除或恢复原状的强制执行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催告阶段责任: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由气象行政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补救或恢复措施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未依法恢复气象探测环境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