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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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00Q/202003-00096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中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中溪镇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3-20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00Q/202003-00096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中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中溪镇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3-20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中溪镇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0 15:28 来源:中溪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村、镇有关单位:

为规范中溪镇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中溪镇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中溪镇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人员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18日

 

中溪镇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墓区环境,维护墓区秩序,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更好地服务好群众,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居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租赁、承包经营等商业活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原则上不对本辖区户籍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对原籍为本辖区的居民和现居住在本辖区内的居民需要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根据公序良俗、村民自治的原则协商处理。

第二条 坚持凭证安葬、凭证缴费、凭证迁移。公益性公墓应当有序安葬,或采取开放区域抽签摇号方式选取墓穴,保证公平公正。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墓和开展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条 村级公益性公墓应当首先保障新增骨灰安葬,原则上不得提前预定墓穴。

第四条 发挥农村公益性公墓使用功能。引导群众将亡故人员骨灰葬入公墓中,同时将辖区内国道、省道、高速沿线两侧有碍观瞻的老坟迁入安葬。提倡和鼓励在公墓内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占土地、不保留骨灰的文明节地新葬法。

第五条 镇社事局具体负责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的监督、考核等工作。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实际对村级公墓的管理、维护、修缮等费用予以适当奖补。

第六条 加强对墓区的日常管护。公墓由所在村进行管理,进一步强化村级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墓区秩序,对墓位及设施进行维护、修缮,保持墓区环境优美、肃穆和墓位设施完好、整洁、安全。确定专人(可兼职)负责墓地的卫生、安全、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座公墓只聘请1名管理人员,管护补贴每年每人不超过3000元,从各村公墓管理经费中拨付。

第七条 村级公益性公墓要加强安全管理,合理设置消防设施,重要祭祀节日、恶劣天气应当组织人员加强墓区安全巡查,严防火灾、泥石流、塌方等灾害,有条件的可安装监控设备,防止故意损坏墓地设施、偷盗等案件发生。

第八条 严格执行各级防火规定,提倡文明祭祀、鲜花祭祀,加大移风易俗宣传,严禁在禁燃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墓区。祭奠者应到墓区所设公共焚香炉内烧香、点烛、化纸,杜绝火灾隐患。如因火烛、燃放烟花炮竹、烟头等引起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祭奠者自觉维护墓园环境,祭祀物、死者遗物祭祀后必须放回公共焚香炉焚烧,不得放在墓前,确保墓区环境卫生。

第十条 爱护墓区内的绿化及基础设施,如发生人为损坏,照价赔偿;拒绝赔偿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车辆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统一停放到墓区外指定位置。祭祀高峰应避开人流;看护好老人、小孩,防止滑倒或摔伤;严禁在墓区内打闹、攀爬,以免发生事故;若不听劝阻发生意外事故,后果自付。

第十二条 健全墓位销售、安葬档案登记制度和台账。各村要对墓穴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坚持每日上报死亡安葬信息,每月初将上月安葬信息形成表格上报给镇社事局。各村要对入墓安葬档案永久保存,严禁丢失、损坏。

第十三条 公墓墓穴具体标准为:单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不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墓碑应为小型化、艺术化,提倡使用卧碑。竖式墓碑高不得超过0.6米、宽不得超过0.8米,不准建石围栏。各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不使用豪华墓(如亭子墓),已经建了的高档墓区不得超过总墓区的20%。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各村级公墓各档墓穴大小、样式原则上必须统一,必须报镇社事局审核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各村级公墓墓碑可按规定的大小、样式,统一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市里出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最高收费标准:

1、低档墓区:2000元/单穴,3500元/ 双穴;

2、中档墓区:3000元/单穴,4500元/ 双穴;

3、高档墓区:5000元/单穴,6000元/ 双穴;

高档墓区仅限已建好但还未售出的墓穴,新建公墓原则上不再设立高档墓区。

上述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包括:墓区土地(墓地)占用费、建墓费(含材料费)、骨灰(遗体)安葬费、公共设施费、维护费用、管理费用(周期20年,一次性收取)、财务费用等。具体执行标准由各村结合公益性公墓建设实际情况,按照非营利性并兼顾农民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在上述最高收费标准内确定。对采取树葬、花葬等节地安葬的,五保老人等,应根据相关要求免收费用。

第十五条 墓穴使用年限。村级公益性公墓的墓穴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墓穴的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墓穴使用年限到期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下周期的管理费用)。期满后不再续期且不交纳管理费用的,由各村进行核准并经报纸等媒介公示后,可按无主墓处理。

第十六条 村级公益性公墓财务应纳入村级三资财务管理,并单独设置会计明细科目,确保专款专用。收取的费用用于公墓建设、管理和维护,严禁挪作他用。财务收支情况通过村务公开方式定期向村民公开,年终向镇社事局报送本年度收支及资金管理明细。

第十七条 严禁私自哄抬墓穴价格和改变收费标准;严禁炒买、炒卖墓穴;严禁建造超规格、豪华墓地;严禁违规对外销售。

第十八条 公墓墓穴持证人,应当遵守相关使用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管理费用。使用期满后,应当续交管理费用。缴费期限届满前180日内,各村应当以事后可查证的方式书面告知用户;用户需要保留墓位的,应当办理续缴手续。公墓证遗失后,须凭相关证明(发票、档案等),到公墓管理单位(各村)补办。

第十九条 村级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市民政部门会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对公墓上年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各村应对骨灰安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进行归档:

(一)火化证明或迁坟等有效证明的复印件;

(二)村级公益性公墓购买服务协议;

(三)购买公墓的相关票据;

(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社事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1月起施行。

 

 

中溪镇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人员职责

 

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人员应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能坚守岗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丧户进入公墓安葬骨灰时,管理员必须在场凭公墓证安排入葬。

二、管理员须履行监督职责,不得让任何人擅自安葬、霸占墓穴,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墓穴。

三、严格执行防火规定,引导丧户在墓地指定区域内燃放爆竹、焚烧纸币、杂物,待化纸炉火熄灭后方可离开,确保墓区安全。秋冬时节,要注意墓区周边的森林防火。

四、维护墓区内的绿化及基础设施,祭祀物、死者遗物等祭祀后必须放回焚烧炉内焚烧,不得放在墓前;保持墓区无杂草、无垃圾,确保公墓内环境整洁。

五、引导墓区车辆停放在规定区域,严禁小孩在墓区内打闹、攀爬,以免发生事故;若不听劝阻发生意外事故,后果自付。

六、重要祭祀节日、恶劣天气时要加强墓区安全巡查,严防火灾、泥石流、塌方等灾害。

七、如遇突发事件或违反公墓管理规定而不能单独处理的应立即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