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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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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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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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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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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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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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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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父母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5、学校同意更改姓名的证明(在校学生提供);
6、变更理由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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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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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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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
3、本人劳动收入证明;
4、本人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5、学校同意更改姓名的证明(是在校学生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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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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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再婚父母结婚证;
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
4、《出生医学证明》;
5、经本人同意,再婚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6、学校同意更改姓名的证明(是在校学生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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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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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再婚父母结婚证;
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
4、《出生医学证明》;
5、再婚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6、学校同意更改姓名的证明(是在校学生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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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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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协商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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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父母《居民身份证》;
3、父母离婚证;
4、未成年人《出生医学证明》;
5、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6、学校同意更改姓名的证明(是在校学生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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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2、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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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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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
3、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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