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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011-00037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文字解读】《宁国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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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文字解读】《宁国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0-11-12
【文字解读】《宁国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12 10:25 来源: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依据。
  我市于2016年4月8日出台《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16〕6号),此《办法》法律时效期两年。因新征迁政策《办法》未拟定出台,到期后于2019年报请市政府决定延期施行一年。根据《宁国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宁政办秘〔2020〕30号)规定,《宁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列入2020年政府规范性文件修定计划。
  二、《暂行办法》的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征收管理,规范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暂行办法》的研判和起草过程。
  因宣绩高铁项目于2020年8月正式启动,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对宁国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进行修改完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9月初启动文件修定程序,经过专家讨论、修改听证、公众征求意见等程序,形成《宁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修订送审稿)并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政府于2020年11月10日正式发布实施。
  四、工作目标
  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根据房屋所处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市政府公布《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标准》为依据确定房屋补偿金额。
  五、《暂行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主要对房屋重置价及部分区位系数进行上调。具体如下:
  1、针对四大片区反映的不同结构以及同结构不同层高的房屋补偿价格差距过大的问题,建议砖混一层由 800元/平方米提高至820元/平方米,砖木二层以上由650元/平方米提高至850元/平方米、一层由580元/平方米提高至8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参照砖木一层标准,简易类不调整。
  2、针对三、四、五类区位之间系数相差过大的情况,建议适当缩小差距,四类区位系数从+2.7调整为+3.0,五类区位系数从+1.8调整为+2.6。
  3、依据当前物价标准,对生活用品、装潢补偿、附属物补偿价格重新梳理核定,目录漏项适当增补。在实际征迁过程中,因材质、品牌等不尽相同,价值亦不同,目录无法一一列出,建议由征迁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依据市场评估给予补偿。
  六、创新举措
  原《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含高速、高铁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为统一全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将适用范围调整。  
  七、保障措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政策解读,房屋征迁主管部门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委托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等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发改、财政、纪委监委、公安、城管、审计、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负责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