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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008-00085 组配分类: 媒体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电视解读】《宁国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8-10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008-00085
组配分类: 媒体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电视解读】《宁国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8-10
【电视解读】《宁国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10 11:53 来源: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导语: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屋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资金安全,根据《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宁国市实际,于2020年8月7日制定印发了《宁国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办法》指出:宁国市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屋交易,在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存量房屋交易的,一律实行交易资金监管;自行交易的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监管。房屋拍卖的、法院协助执行的和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的等特殊情形的可以免予监管。监管的交易资金包括首付款和贷款,不包括定金以及所涉及的各项税、费以及佣金。对于一次性付款的交易行为,待房屋交易完成办理不动产登记后,交易资金可以一次性划转至卖方账户;对于按揭贷款的交易行为,交易资金需分次划转,待房屋交易登记手续完成后,首先将购房首付款划转至卖方账户,按揭贷款放款到资金托管账户后即可划转至卖方账户。
  根据《办法》规定,宁国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于202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