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需求概况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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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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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国新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移动砂石生产线投资运营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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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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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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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投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最高成品加工服务费不得高于:人民币15元/吨(含税)
供应商所报投资额低于500万元或成品加工服务费高于15元/吨的,均按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应根据采购需求和自行现场踏勘情况以及自身情况对本项目的投资、收益进行测算,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因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及自行测算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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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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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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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宁国市受灾乡镇灾后重建,节约建设资金,经宁国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宁国市国新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择优选择一家投资商,完成宁国市国新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移动砂石生产线投资、建设以及后期运营维护,宁国市国新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按成品砂石量支付加工服务费给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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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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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一览及主要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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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成交供应商全额出资建设一条全新的砂石加工生产线,整体建设完成后的经营权归采购人所有,成交供应商负责整条砂石加工生产线的后期运行与日常维护,服务期为三年,合同期满后,全套设备无偿移交给采购人,成交供应商享有优先服务权(加工服务费另行协商)。具体详见下方第二部分要求。
注: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请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格式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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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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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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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项目联系人姓名:杨先生
联系方式:0563—4110092
采购单位地址:宁国市人民路财政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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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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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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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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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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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是否分包及分包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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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共分为 个包,具体如下:
第1包:分包名称 ,预算: 元。
第2包:分包名称 ,预算: 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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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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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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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资格条件: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具体如下:
1、信誉记录良好,无失信情况。(以银行出具信用记录为准)
2、供应商须出具“成交后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的▲采购需求一览及主要服务要求内容及要求提供货物及服务,否则将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其提交的所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我公司承担”的承诺函。
备注:
1、特定条件原则上是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明文规定供应商从事特定行业、活动所必须具备的行政许可强制性准入条件。
2、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如下:
① 不得以特定区域(某地区或省级、市级等类似表述)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入围名单(库)或特定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② 不得以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业证书作为资格条件;
③ 不得以供应商经营或成立年限以及强制外地供应商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等)作为资格条件;
③ 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公有制或非公有制)、组织形式(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或者所在地;
④ 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⑤ 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
⑥ 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量规模、利润、纳税额等作为资格条件;
⑦ 不得限定或者指定供应商为生产厂家(包括软件开发服务商)或经销商(代理商)等作为资格条件;
⑧ 不得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包括软件开发服务商)授权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⑨ 不得将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推荐性标准或证书以及欧盟认证等其他所有中国境外认证证书作为资格条件。
3、如项目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4、以上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有其它规定,须附相关资料);
5、填写供应商资质、业绩等要求,如无特殊要求可不填写;
6、如项目分包,且各包供应商资格要求、付款方式、供货安装地点、期限不同,请分别填写各包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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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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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服务团队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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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至少配备1名负责人和1名主管人员,其余人员由供应商根据勘踏情况自行测算及配备,且为本项目服务的所有人员均必须按国家规定购买保险。
(2)所有项目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若成交供应商配备的人员不能满足本项目的实际工作需求,须无条件增加人员力量直至满足本项目实际工作需要。
(4)聘用的所有服务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任何违法、违纪、犯罪等不良行为在案。
(5)服务人员必须统一规范着装,佩戴标识,文明用语,举止端庄,服务主动、热情,工作期间不得抽烟、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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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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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是否组织集中踏勘现场、召开预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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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备注:如有请填写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
否(√)
注:鉴于该生产线为移动式加工线,现已确定第一生产加工点为甲路镇高速出入口,第二生产加工点为霞西镇虹龙村曹家畈红旗村民组,供应商可自行前往现场查看场地。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因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及自行测算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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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或演示(是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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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1、供应商须提供以下样品或演示:
2、采购人支付给每个提供样品(或演示)的供应商样品(演示)制作费或者合理补偿费为人民币: 元
否 (√)
备注:除仅有书面描述不能穷尽采购需求的要求,以及需要主观判断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要求等特殊情况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样品或演示。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并支付样品(演示)制作费或者给予合理补偿。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演示设备、内容)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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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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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本国服务
参加政府采购(服务类)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是提供本国服务的本国供应商。
2、如本项目涉及采购货物产品:
采购本国货物(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是(√)
否()
如采购进口产品货物的,须提供财政部门审批批文原件或复印件,且在货物需求表成交明,如:某产品(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备注:
1、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未经审批也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2、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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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项目涉及采购货物产品: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是()
本项目以下采购货物产品已入围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强制采购范围,须在该清单强制采购范围中实行强制采购:
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下载网址:http://www.ccgp.gov.cn/jnhbqd/
否(√)
本项目无采购货物产品入围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强制采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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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项目涉及采购货物产品:
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是()
本项目部分采购货物产品已入围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不再列入优先采购范围),应当优先采购相应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如价格评审优惠、最低报价相同优先采购等)。
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下载网址:http://www.ccgp.gov.cn/jnhbqd/
否(√)
本项目无采购货物产品入围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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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
是()
否(√)
备注: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须提供主管预算单位出具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采购的证明材料,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则不接受大型企业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服务)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对中型企业产品(服务)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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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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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国新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移动砂石生产线投资运营采购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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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队人员的工资、福利、食宿交通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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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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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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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支付,即:成交供应商须在每月25号与采购人核对上月实际成品砂石销售量,核对完成后15日内支付乙方服务费(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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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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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供应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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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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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境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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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限及运营服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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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建设、安装及调试;
服务运营期限为:建设完成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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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及服务完成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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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验收程序:
成交供应商按磋商时提供的方案规划要求进行深化设计(设计方案经采购人同意通过后方可实施),建设、安装、施工应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直至通过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必要时可以委托质检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或有关业内专家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如有不满足设计图纸和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以及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整改,所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资格并终止合同,其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中标供应商必须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2)运营服务验收程序:
由采购人相关部门对运营服务期内的运营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对发现成交供应商的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警告,同一问题警告无效的,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资格并终止合同,其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中标供应商必须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注:① 验收所涉及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② 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应的磋商响应文件是合同及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采购人在验收时将严格按照符合有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标准、规定以及成交供应商承诺的内容进行验收,如任何设施、设备或在任何环节上出现验收不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进行整改,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资格并终止合同,其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中标供应商必须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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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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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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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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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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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备注: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但不得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他人完成,分包后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采购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
否(√)
本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否则将终止本项目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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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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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求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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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100万元。
备注: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即成交金额)的10%。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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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认为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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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期和服务运营期内所涉及的一切风险、一切安全(包括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一切纠纷、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与采购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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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需求一览及主要服务要求
关于确定采购需求、主要服务要求及评分标准的有关备注: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不得以特定区域(某地区或省级、市级等类似表述)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入围名单(库)或特定获奖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4、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5、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公有制或非公有制)、组织形式(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或者所在地;
6、对于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生产厂家(包括软件开发服务商)相关资质、认证、专利、产品彩页、检测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不得规定必须加盖产品生产厂家(开发商)有关印章或由其代表签字。
7、不得以供应商经营年限或成立年限以及强制外地供应商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等)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8、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量规模(国家有关条文另有要求的除外)、利润、纳税额、供应商为生产厂家(制造商)或经销商(代理商)等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9、如项目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
10、采购人不得规定或变相规定最低限价。
11、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12、不得设置与采购项目内容不匹配或超越采购预算规模的业绩内容、金额。
13、不得使用“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等类似不明确无法量化指标的采购需求表述;
14、不得要求供应商给采购人提供免费的考察、外地培训;不得在采购需求范围之外另行要求供应商赠送物品、设备或服务;
15、不得要求中标后通过对样品、产品(演示设备、内容)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6、不得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7、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一、项目名称
宁国市国新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移动砂石生产线投资运营项目
二、项目概况
为支持宁国市受灾乡镇灾后重建,节约建设资金,经宁国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宁国市国新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和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对宁国市国新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移动砂石生产线投资运营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现邀请国内所有符合要求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参与本次项目。
三、项目规模
新建成品砂石年产能不低于50万吨移动砂石生产线。
四、项目实施地点
鉴于该生产线为移动式加工线,现已确定第一生产加工点为甲路镇高速出入口,第二生产加工点为霞西镇虹龙村曹家畈红旗村民组,供应商可自行前往现场查看场地。
五、项目原材料来源
本次砂石生产线主要原材料来源为甲路镇庄村任川口至榨里坞至甲路镇河道及霞西镇中津河上游河段清淤砂石,为便于供应商分析项目投资运营可行性,请自行前往现场查看砂石质量。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信誉记录良好,无失信情况。(以银行出具信用记录为准)
七、供应商相关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项目投资、运营实力,拥有组建项目运营专业团队的能力。
2、负责根据项目原材料及成品砂石生产要求,提供生产线设备选型方案。因原材料含泥量较高,需在设备选型方案中,明确原材料清洗方案及生产污水处置方案。
3、负责结合项目场地情况,提供生产线工艺设计方案及场地总图布置方案,配合采购人开展项目“三通一平”工作。
4、负责全额出资购置移动砂石生产线全套加工设备,生产设备投资不低于500万,并提供生产辅助设备(铲车、场内倒短车)及辅助设施(监控系统、活动板房)。
5、负责移动砂石生产线的生产运营、管理维护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人工工资、设备维修换件、电费、燃油费、税费(包含但不限于)等生产及运营所有费用。第一生产加工点(甲路镇)生产任务完成后,生产设备及辅助设施迁移至第二生产加工点,所有迁移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6、负责根据采购人成品砂石产出率要求组织生产,要求生产线实际成品砂石产出率机制砂不低于45%比例进行生产。
7、供应商生产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每批次成品需送专业检测机构检测。
8、为保证生产正常运行,供应商有义务协助采购人开展成品砂石销售工作,提高场内周转效率,如因滞销造成成品积压,周转短驳及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同时,供应商应积极提供周边原材料来源信息,协助采购人开展原材料收储工作。
9、供应商自行组织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应急管理局等行政主管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行处理一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八、采购人相关职责
1、负责落实移动生产线场地落实工作,并负责生产场地“三通一平”工作。
2、负责提供砂石加工所需的砂砾石原材料收储及运输工作。
3、负责成品砂石销售工作,制定砂石销售价格及销售政策。
九、销售量
预计年成品销售量约为50万吨(具体年成品销售量以实际销售为准)。
十、合作期
供应商须在中标后7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三年期生产运营服务协议,合同期满后,移动生产线所有设备产权归采购人所有(5日内完成相关移交手续)。如因采购人单方原因或行业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合作提前终止,供应商须同意采购人按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设备残值进行收购。期满后,采购人另行组织砂石加工服务采购,在同等条件下,本次供应商享有优先合作权(加工服务费另行确定)。
十一、设备进场时间
鉴于移动生产加工线生产设备供货周期较短,供应商应承诺移动生产线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进场。
十二、履约担保
协议签订之前,供应商须向采购人缴纳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履约担保。生产设备采购完成并正式投入运营后,退还履约保证金的20%,第二年合作期满,退还履约保证金的30%,第三年合作期满,全套设备全部移交完成后,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十三、违约责任
1、供应商如未达到采购人生产要求产量及砂石产出率,差额部分按照中标价格乘以差额数量(吨数),从履约担保中扣除违约金。
2、供应商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与当地居民产生矛盾纠纷,由供应商全权负责处理。供应商未妥善处理,由采购人代为处理的,处置费用从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足部分从应付生产运营服务费中扣除。
3、其他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