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资格条件: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具体如下: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具有相关经营范围;
3、供应商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备注:
1、特定条件原则上是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明文规定供应商从事特定行业、活动所必须具备的行政许可强制性准入条件。
2、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如下:
① 不得以特定区域(某地区域省级、市级等类似表述)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入围名单(库)或特定获奖作为资格条件;
② 不得以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业证书作为资格条件;
③ 不得以供应商经营或成立年限以及强制外地供应商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等)作为资格条件;
③ 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公有制或非公有制)、组织形式(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或者所在地;
④ 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⑤ 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
⑥ 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量规模、利润、纳税额等作为资格条件;
⑦ 不得限定或者指定供应商为生产厂家(软件开发服务商)或经销商(代理商)等作为资格条件;
⑧ 不得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软件开发服务商)授权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⑨ 不得将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推荐性标准或证书以及欧盟认证等其他所有中国境外认证证书作为资格条件。
3、如项目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4、以上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有其它规定,须附相关资料);
5、填写供应商资质、业绩等要求,如无特殊要求可不填写;
6、如项目分包,且各包供应商资格要求、付款方式、供货安装地点、期限不同,请分别填写各包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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