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30007167P/201909-00015 | 组配分类: | 采购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安徽省宁国市农业农村局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设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19-09-09 |
索引号: | 11341702730007167P/201909-00015 |
组配分类: | 采购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安徽省宁国市农业农村局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设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19-09-09 |
目 录
第一章磋商文件. 5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
二、供应商须知. 9
三、合同格式. 38
四、采购需求. 42
第二章磋商响应文件. 46
一.磋商响应函. 48
二.服务分项报价表. 55
三.磋商响应表. 56
四.具体服务方案. 57
五.有关证明文件. 58
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9
七.项目人员配备情况. 61
八.磋商内容记录表(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62
九.最后报价书. 64
序号 |
内容 |
|
1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方式: 项目类别: |
安徽省宁国市农业农村局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设计采购项目 NGS-CG-CS-2019006 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服务类 |
2 |
采购人: 采购人联系方式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及电话:李先生、0563-4015017 |
3 |
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 网址: |
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宁国市宁国大道时代广场8A-1006室 http://ggzyjy.xuancheng.gov.cn/xcspfront |
4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 60 日历天 |
5 |
磋商保证金为: |
人民币10000.00元整 本项目磋商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2019年9月25日9时整(须在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前足额到账) 具体递交时间、账号等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文件有效期。 |
6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按成交总价的10%提交 提交时间:签订合同前内向采购人足额提交,否则取消其成交资格,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
7 |
采购预算: |
采购预算:人民币700000.00元整 供应商首次报价或最后报价超出本项目公布预算价的,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
8 |
联合体形式: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 |
9 |
踏勘现场: |
采购人不组织统一踏勘现场的活动。 采购人不组织统一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如认为有必要,可自行踏勘。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根据踏勘现场所作出的决策和判断负责。 |
10 |
预备会: |
采购人不召开预备会 |
11 |
对磋商文件提交答疑(询问以及质疑)的截止时间: |
询问: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书面提出。逾期视同接受,在规定时间后提出的任何针对磋商文件的询问,将不予受理。 质疑: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须在2019年9月24日17时前书面提出。逾期视同接受,在规定的提交质疑截止时间后提出的任何针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同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具体详见磋商公告内容。 书面提出方式:书面质疑函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传至电子邮箱(ngzfcgk@163.com)。 |
12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2019年9 月25日9时整 首次响应文件现场提交地点:安徽省宁国市公共资源 交易服务中心第二开标室。 |
13 |
磋商会议时间及地点: |
磋商会议时间: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开 启时间 地点:安徽省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第二开标室。 |
14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15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正本份数: 1 份 副本份数: 4 份(响应文件封面须明确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不符合本款要求的,按无效处理。 |
16 |
代理费用: |
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费 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供应商须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壹万元采购代理费(专家评审费按实际发生另计) |
17 |
资格审查方式: |
实行资格后审方式(由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在磋商会议现场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原件以及响应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否则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未通过的风险。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是评审所需重要内容,供应商不可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方式超出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会议现场提供的原件范围或者改变实质性内容。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原件不需装订,在评审结束后退还。(装订在响应文件中的原件将不予退还) |
18 |
磋商会议现场供应商参会人员身份核实: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参会并证明其参会身份。法定代表人参会的,磋商会议现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参会的,磋商会议现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现场未携带上述证件的,响应文件正本中仍未提供身份证明的,将根据初审按无效标处理。 |
19 |
财库〔2015〕124号文件的规定事项: |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
20 |
成交结果公告附件 |
主要成交标的名称、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内容; 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排序情况(价格分值部分总分以及技术分值部分总分)、成交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书、成交通知书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公告内容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各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成交无效并由该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1 |
公共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
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电 话:0563-4116241 地 址:宁国市市委党校二楼 邮 编:242300 |
22 |
其他 |
(1)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 〔2011〕181 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购〔2012〕142 号)有关规定: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 的扣除, 对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除的扣除 (价格评审优惠)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重复享受政策。 (3)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供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4)本项目将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随评审结果一并公示。供应商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一)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本范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订。
1.2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不得向采购人提出任何磋商文件要求(规定的条件)之外的附加条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3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属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2、 定义
2.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2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3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4工程:是指政府采购中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2.5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2.6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按照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2.7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既本次采购项目的业主方。
2.8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具体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2.9供应商:是指对本项目表现出兴趣,并有可能实际参与该项目竞争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10磋商小组:是指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评审小组。
(1)采购本国服务:具体详见采购需求等相关规定。
2.12进口产品: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要求,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但在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除外];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涉及上述内容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以及报价产品产地说明)。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未经审批也未在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但是所有技术参数和使用功能不得低于采购要求,否则将按本文件评审标准有关条款的规定作不利于该供应商的评分量化或其他规定(具体以本文件评审标准有关规定为准)。
2.13资格预审: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本次竞争性磋商不采用资格预审。如采用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未通过资格预审,其响应文件将予以拒收。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未按本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成交无效。
3、 供应商资格条件
3.1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是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注: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2由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差异性,供应商在参与具体政府采购项目活动时,还要仔细阅读该项目(或包)的资质及相关要求。
3.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否则所有报价均无效:
(l)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别的同一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它采购活动,否则按照报价无效处理;
(3)截至本项目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供应商(不含其分支机构)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
① 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 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③ 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备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任一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可以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等官方信息信用媒介查询成交供应商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情况,如有相关记录,成交无效,不得授予合同;
(4)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截至本项目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仍在禁止期限内的,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提供进口产品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
3.4如本项目要求网员制下载磋商文件,则只有成为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企业网员库网员成员的供应商,才能下载磋商文件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提供在线下载的电子磋商文件与纸质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纸质磋商文件与电子磋商文件不一致时,除磋商文件特别约定外,以电子为准。
3.5供应商必须确保自己在库中注册的信息真实、准确,并保证响应文件中的有关信息与库中的信息相一致。如因信息错漏使供应商蒙受损失,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4、供应商参与磋商活动的费用以及风险
4.1供应商必须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费用。不论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供应商一旦购买了磋商文件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
4.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4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包括彩色扫描件、复印件、影印打印件等,具体以磋商文件要求为准)必须清晰,如相关证明材料模糊不清导致内容无法清晰辨认的,视为无效证明材料(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5供应商必须保证采购人使用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
4.6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供货、服务现场的资料和数据(如有),是采购人现有的可供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供应商未到供货现场实地踏勘的,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价款或索赔的要求。
4.7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次采购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现场的相关场地情况、基础建设、电力供应等情况及相关设计标准;
本磋商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5、磋商文件构成
5.1 磋商文件包括:
第一部分磋商文件
一)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 供应商须知
三) 合同格式
四) 采购需求
第二部分响应文件
一) 磋商响应函格式
二) 服务报价表
三) 磋商响应表
四) 具体服务方案
五) 有关证明文件
六) 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 项目人员配备情况
八) 磋商内容记录表(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九) 最后报价书
5.2磋商文件中如有推荐的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拟定的参考品牌或型号,并不是限制条件,供应商可以采用供应商可以采用其他品牌产品参与竞争。但是所有技术参数和使用功能不得低于采购要求,否则将按本文件评分标准有关条款的规定作不利于该供应商的评分量化或其他规定(扣分或无效响应处理,具体以本文件评分标准有关规定为准)。
5.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6、 磋商文件的澄清
6.1供应商可以对磋商文件中的有关问题(如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遗漏、歧义等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询问,或是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需要提出质疑的(对磋商文件质疑的详细规定详见“质疑与投诉”),可以要求采购代理机进行答疑、澄清答复。
6.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磋商文件规定的询问或质疑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如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电报等)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询问函”或“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对在此规定时间以前收到的、且需要做出澄清修改的问题,将以公告的形式在法定媒介作出澄清解释或补充说明,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逾期视同接受,在规定的询问或质疑截止时间后提出的任何针对磋商文件的询问或质疑,将不予受理。该更正补充公告是磋商文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参与采购活动的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3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该项目的相关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6.4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或者回答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7、 磋商文件的修改
7.1在本文件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按照7.2的相关程序执行。
7.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法定程序对供应商针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进行答复。如涉及到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将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及通知以更正补充公告的形式发布于指定的网站上,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答疑、补遗是磋商文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参与采购活动的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3为使供应商有充分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或由于其他原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决定推迟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推迟截止时间的通知将刊发在指定的网站上,不再另行通知。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该项目的相关公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7.4当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8、 响应文件的语言、度量衡单位及时间
8.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事项的所有来往函电,均须使用简体中文。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8.2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8.3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9、 响应文件构成
9.1响应文件必须按照5.1节第二部分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进行编写,标明页码,装订牢固(胶装)。采用活页夹、文件夹、塑料方便式书脊(插入式或穿孔式)等方式装订、仅用订书订装订均不认为是装订牢固。但供应商在磋商中形成的补充文件除外。
9.2响应文件未装订牢固的,按无效处理
9.3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一式五份响应文件(一份正本,四份副本),并在响应文件封面清楚的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内容应一致;若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可以将响应文件正本复印,作为响应文件副本)。
9.4响应文件除特殊规格的图纸或方案、图片资料等外,均应按A4规格制作,为节约和环保,建议响应文件双面打印,建议使用相当于微软视窗系统小三号字体打印,手工书写的响应文件将不被接受,但有磋商文件16.3(在磋商中形成的补充文件)以及磋商文件17.6情形的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除外。
9.5供应商必须对其响应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供应商一旦成为成交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9.6供应商擅自对磋商文件的条款、采购标的、数量单位、磋商文件给出的响应文件格式进行修改或者未按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响应文件的,按无效处理。磋商文件中如另有约定(作不利于该供应商的评分量化或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
9.7如果项目分有多个包,供应商可以参与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包的采购活动,但必须以包为单位分别编写响应文件,分别装订,分别包装。
10、 磋商报价
10.1响应文件的服务分项报价表上应清楚地标明供应商拟提供服务的名称(内容)、数量、单价和总价等内容。
10.2除非特别要求,每个项目(或每个包)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总报价。否则多方案、多报价的响应文件将不被接受。每种货物或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分项报价有选择的方案和报价将不予接受。
10.3经评审有效的最终成交报价是提供全部服务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价格,包含完成本项目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得因市场因素而变化,根据最后报价修正计算得出的成交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1、 报价的货币
11.1 供应商磋商报价须以人民币报价。
12、 证明供应商合格的资格文件
12.1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所有主体为供应商的,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否则供应商提供与其关联公司(如母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子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公司)等其他主体所有的证明材料,评审时均不予认可。
12.2供应商相关资质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处于年检、换证、升级、变更等期间,除非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材料明确表明供应商该资质(或资格证明材料)有效,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13、 货物服务符合磋商文件的证明文件
13.1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3.2如果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附有外文资料,必须把这些外文资料翻译成中文。对于关键性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当提供与外文内容相同、且由同一人签署(或盖章)的中文翻译原件,或经国内公证部门公证的中文翻译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中文翻译原件(以中文翻译件内容为准)。否则视为无效证明资料。属于评分所需资料的,不予计分。
14、 磋商保证金
14.1供应商必须在磋商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前,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4.2供应商提交的保证金必须在磋商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前足额到账(到账是指在指定账户上能查询到该笔资金),保证金提交情况由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比对,如停电或系统出现故障等情况导致无法在线查询的,以供应商提供的保证金提交证明材料结合银行查询结果为准。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14.3供应商应保证磋商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由停电、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任何原因造成其保证金未能按时、足额到账而引起的后果,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14.4磋商文件如要求磋商保证金从供应商银行账户汇出的,银行账户信息由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比对。
14.5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并按要求报送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磋商文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金不予退还、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或电子交易系统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情形除外。
14.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A.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B. 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未按相关程序与磋商小组进行磋商(放弃磋商)的;
C.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D.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E.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F. 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
G. 供应商成交后,在规定期限内:
(a)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放弃成交资格)的;
(b) 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c) 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d)成交后有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本项目不得非法转包或分包);
(e)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f)磋商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响应文件有效期
15.1响应文件有效期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如未就此提出异议,则视同接受;如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时间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而予以拒绝。
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向供应商提出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要求。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要求将被刊登在指定的网站上。
15.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的,按无效处理。该供应商可以在采购代理机构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而不失去其磋商保证金。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表示拒绝,将视为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第14款有关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6、响应文件签署与盖章
16.1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正确签署。委托代理人须将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响应文件中。
16.2在磋商文件给出的响应文件格式中,凡是标明由供应商盖章的地方,响应文件的正本都必须加盖供应商统一对外的正式公章(与供应商名称完全一致的公章,不得以供应商下属部门、分支机构章或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其他章代替。均要求为鲜章,下同),否则按无效处理。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备注:(1)磋商文件中所称“法定代表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独立法人)及单位负责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供应商为独立法人机构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供应商是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字。
(2)评分标准中要求供应商盖章的,如供应商未按要求盖章的,作不利于该供应商的评分量化或其他规定,具体详见评分标准相应内容。
16.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手工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提交
17.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包装袋封装好。封装应该严密、不易破损。封口处应盖有供应商公章。
17.2响应文件包装袋上必须清楚写明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
17.3供应商须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将响应文件送达指定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有关规定)。否则该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将予以拒收并原封退回。
17.4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7.5供应商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7.6经相关程序进行补充、修改的响应文件须按磋商文件的规定重新进行密封、标记和提交。未按要求密封的或者逾期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将予以拒收。响应文件一经提交,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即不可撤回。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小组提出的磋商问题(包括实质性变动)作出相应的更优良的修改。
18、响应文件的迟交以及撤回与保存
18.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逾期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并原封退回。
18.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除磋商过程中作出的修改、补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之外,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作出其他修改或补充。
18.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撤回响应文件,否则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其磋商响应函中的相关承诺内容将被视为虚假承诺或虚假响应材料,由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8.3供应商在评审完成之后,撤回其响应文件的,不影响该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评审结果有效性。
18.4响应文件的存档与保存: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退还响应文件情形外,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档案保存,不予退还。各供应商可自行做好备份工作。所有存档的响应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妥善保存,除法定情形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外,不得将响应文件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人之外的无关单位(人员)查阅。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19、磋商与评审
1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与磋商。供应商响应文件没有按规定密封的(磋商文件第17.1及17.2),响应文件将被拒绝、退还给供应商。
19.2 按规定完成会议相关流程。其中检查响应文件密封环节,由供应商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19.3 如供应商未能按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有关规定在磋商会议现场证明其参会身份的(包括响应文件拆封后,其文件正本内仍无身份证明材料的),属于未能通过身份核实,并视为供应商代表未参加磋商会议,供应商未参加磋商会议的,视同认可磋商会议过程及结果。
响应文件中无授权委托书等身份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按照符合性检查相关标准进行评审。
19.4 为确保最后报价的公平、公正,各供应商首次报价保密,会议现场不予宣读。
19.5 供应商提供资格审查以及评审所需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会议现场结束之后提交相关原件的,不予接收(证明最后报价未低于个别成本的材料除外)。
19.6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供应商不得对会议现场已确认(认可)事项提出质疑,否则将不予受理。
19.7按供应商签到的顺序确定磋商顺序。
19.8 磋商会议结束后,磋商评审程序随即开始。在正式开始前,磋商小组首先要对磋商文件进行了仔细的阅读、学习和确认,并按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19.9磋商人员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组成的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19.10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了解其对磋商文件是否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资格性检查指标如下:
安徽省宁国市农业农村局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设计采购项目资格性检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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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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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格性检查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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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要求 |
是否通过 |
格式或提交资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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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参加本项目的,提供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法人证书)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法人证书)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与本次采购范围相适应的内容(合法有效)。 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供应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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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上述相应证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 备注: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参加本项目的,税务登记证无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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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务登记证 |
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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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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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资质证书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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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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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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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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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书面声明函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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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磋商文件磋商响应函中的附件“书面声明函”规定格式,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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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磋商文件下载、磋商保证金 |
供应商已按有关程序从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磋商文件,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
|
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比对(如停电或系统出现故障等情况导致无法在线查询的,以供应商提供的磋商文件下载、保证金提交证明材料结合银行查询结果为准),磋商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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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服务承诺函 |
供应商须出具“成交后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的相关内容及要求提供服务,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提供服务,接受采购人制定的考核办法,否则将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其提交的所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我公司承担”的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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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包含 要求承诺的内容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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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首次报价 |
1、供应商的首次报价不得超出采购单位的批准预算及控制金额; 2、报价唯一性(首次总报价或服务提供备选报价或者备选方案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3、供应商的首次总报价应包含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全部货物产品及与货物有关的服务,供应商的报价一览表未实质性响应本项要求,有货物或服务缺项(报价)漏项(报价)的,按无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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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前后报价不一致或计算上的算术错误,先按照磋商文件第19.11款的修正错误原则进行修正,以修正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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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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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以上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其相应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后装订入响应文件正本内。针对本项目出具的相关授权书、承诺函、声明函等仅供本项目使用的原件,供应商可以直接装订入响应文件正本内,无需另行放置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供应商可以将响应文件正本复印,作为响应文件副本)。 2、资格性检查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原件备查”的,磋商小组原则上对装订入响应文件中的相关资料(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进行审查,如磋商小组认为响应文件中的相关资料模糊不清或内容不全,可对相应原件进行核验,此时以原件核验结果为准。如供应商未提供相关原件的,则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资格性检查可能未通过的后果。 |
19.11资格性检查中,磋商小组还需对供应商的首次报价和数量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① 所有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 在审查首次报价时,当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需要澄清时,磋商小组将通知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对于澄清说明后判定为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并予以书面记录。磋商小组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供应商拒不按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按无效处理。
19.12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由磋商小组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商议决定。对否定的资格性检查指标,磋商小组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并予以书面记录。如果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通过资格性检查,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则为无效响应文件。磋商小组不再对其进行符合性检查。
19.13符合性检查:磋商小组仅对通过资格性检查的供应商进行符合性检查。(1)如符合性检查指标序号1、3、4中,供应商有任一不符合要求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按无效处理,该供应商不再参与后续的磋商、最后报价。
(2)如符合性检查指标序号2,供应商有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磋商问题内容的一部分,供应商在磋商后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仍不能满足相应要求的(包括磋商小组在磋商时可能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进行的实质性变动),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按无效处理。该供应商不再参与最后报价。
安徽省宁国市农业农村局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设计采购项目符合性检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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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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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性检查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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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要求 |
是否通过 |
格式或提交资料要求 |
1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本项目的供应商代表是委托代理人的,响应文件正本中须附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如本项目的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响应文件正本中须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身份证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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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原件 |
2 |
重要商务指标 |
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服务地点、服务期、其他要求等响应 |
|
以响应文件的磋商响应表载明的承诺及响应情况为准。 |
3 |
响应文件符合性、完整性 |
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须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评分标准中如要求供应商盖章,供应商未按要求盖章的,作不利于该供应商的评分量化或其他规定,具体详见评分标准相应内容) 2、供应商擅自对磋商文件的条款、采购标的、数量单位等内容进行修改或者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按磋商文件的格式、要求制作的,在评审时将被认为未作实质性的响应,而终止对其作进一步的评审。 3、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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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1、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无效处理: ① 供应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②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③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备注:实质性要求是指本磋商文件中列明的其他无效报价或无效响应文件等否决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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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性评审 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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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评分 项目 |
分项 |
评审要点及说明 |
价格分值部分 (10分) |
报价(10分) |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通过资格审查)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其他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10 |
技术分值 部分 (90分) |
1、服务方案 (35分) |
有明确服务方案,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供的具体服务方案编制的完整性、成熟合理性、采用标准的准确性、优化思路可行性、全面性及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程度进行综合评比,优秀的得26-35分,良好的得16-25分,一般的得5-15分,差或未提供的不得分。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项目所在地区建设条件、区域规划的理解和建设条件的认识理解程度; (2)总体设计思路; (3)设计具体实施方案; (4)设计进度安排与质量保证措施; (5)项目关键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6)对项目的工程造价的控制方法和措施; (7)项目合理化建议。 |
2、项目人员 配备(15分) |
1、项目组人员配置中(项目负责人除外),每具备1个与本项目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得1分,每具备1个与本项目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10分。 2、磋商小组根据项目人员配备合理情况,按照拟派本项目专业人员数量、从业资格、技术人员配备合理性、科学性、综合实力及专业人员具有同类项目服务相关工作的经验、满足本项目服务实际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评比,优秀的得5分;良好的得3分;一般的得1分;差和未提供的不得分。 供应商须提供以上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如有)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社保证明的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 注:如职称证书无法体现相关专业, 须提供相关专业学历证明或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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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荣誉、奖项 (10分) |
自2016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止,供应商获得过农业工程咨询或设计领域地市级荣誉证书或评优、表彰文件的有一项得1分,获得过农业工程咨询或设计领域省级的荣誉证书或评优、表彰文件的有一项得3分,获得过农业工程咨询或设计领域国家级的荣誉证书或评优、表彰文件的有一项得5分,本项最多得10分。 注:单个项目取得两个以上奖项的,以最高得分为准;不同项目取得奖项的,可以累加得分。 供应商需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或获奖证明的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时间以前述资料落款时间为准,奖项颁发部门须为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证明材料应能体现出颁发部门,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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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绩(30分) |
1、项目负责人业绩:自2016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止,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设计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有一个加5分,最多得10分。 供应商需提供合同的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合同应能辨识双方公章、签订时间、项目负责人身份、设计内容。并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社保证明。(若合同不能反映项目负责人身份等相关内容的,须另行提供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不得分。 2、企业业绩:自2016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止,供应商完成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设计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加5分,最多得20分。 供应商须提供以上项目业绩的合同的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时间合同以签署时间为准,合同应能辨识双方公章、签订时间、设计内容、否则不得分。(若合同中未清楚地反映上述内容的,须另行出具合同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不得分。 注:上述1、2项业绩可重复计分。 |
20.7评审结束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最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20.8评审结束之后,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竞争性磋商方式为: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21、异常情况处理
2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1.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2、确定成交供应商
2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成交信息的公布
23.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指定网站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布各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排序情况(价格分值部分总分以及技术分值部分总分)
23.2根据财库[2015]135号文件规定,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即公告发布之日)。
(六)授予合同
24、合同的签订
24.1电子版成交通知书自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发出。请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的三日内(节假日顺延)至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纸质版成交通知书等相关事宜,逾期视为放弃成交资格、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质疑答复、投诉处理等事项导致采购活动延误或暂停情形除外。
24.2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须按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费,未要求缴纳的除外。
24.3采购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作为合同的附件。
24.4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包括磋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成交供应商不得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及响应文件(包括磋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内容以外的附加条件。
24.5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4.6如本项目未划分标段(包),采购人将与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如本项目划分标段(包),采购人将与本项目各标段(包)的成交供应商分别签订合同。
24.7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政府采购合同向他人转包,也不得将合同全部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24.8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放弃成交资格、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人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如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成交供应商为2名及以上的,则依次顺位往前递补)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9对于成交后放弃成交资格、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4.10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采购人可以邀请相关质量检测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参加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成交供应商供货时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不得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否则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拒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24.11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未成交供应商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与采购项目验收。
24.12成交供应商须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送至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存档备案(原件各一份)。
25、履约保证金
25.1 履约保证金是督促成交供应商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一个经济制约手段。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及时、足额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25.2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成交资格,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
25.3 履约保证金的详细约定,详见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七)质疑与投诉
26、质疑
26.1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提出质疑或有第26.6情形的,均不予受理。
26.2供应商提出的书面质疑,负有举证的责任。在质疑函中应清楚地写明所质疑的项目名称、编号、包号包名(如果有分包)、联系方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与事实、明确的请求、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法律依据。并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6.3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将审查质疑函的格式、内容以及所附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退回供应商,并要求其提供符合要求的质疑函。
26.4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磋商小组协助处理质疑事项(仅针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复议),并依据磋商小组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
26.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其中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属于采购需求部分的,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等有关单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6.6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对响应文件中已确认(接受或认可)事项提出质疑,否则将不予受理。其响应文件中已作确认(接受或认可)内容将被视为虚假承诺或虚假响应材料,由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出的任何质疑均不予受理。
26.7将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作为质疑事项或证明材料的,须提供响应文件内容的合法来源渠道,否则视为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26.8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27、投诉
27.1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27.2供应商提出的书面投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有供应商的联系方式、具体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明确的请求、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法律依据。投诉事项必须以质疑为前置条件,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7.3将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作为投诉事项或证明材料的,须提供响应文件内容的合法来源渠道,否则视为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并依法处理。
27.4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7.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28、质疑函、投诉书范本格式
28.1质疑函、投诉书范本格式详见宁国市政府采购网,具体网址如下:
(八)、其他
2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政府采购活动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0、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赁方式获取的资格或资质证书;
6、提供虚假承诺或虚假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业绩、证书、检测报告、厂家授权等);
7、提供虚假技术参数响应;
8、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本磋商文件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项目介绍:
1、项目基本概况
本项目为宁国市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设计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包含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田面源污染治理、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设计服务内容包括项目工程勘察测量(测绘)、初步设计(包括概预算编制、项目评审)、施工图设计、工程变更设计(如有)、工程施工期间技术服务及参与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实施区域为宁国市全境,建设周期为2年。
2、建设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总投资7100.00万元,其中中投资3500.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000.00万元,企业配套2600.00万元。
3、建设内容和规模
(1)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建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1 个(梅林镇);大中型规模养殖企业(生猪存栏1万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00万羽以上)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处理设施13处(安徽博龙牧业有限公司中溪养猪场1处、安徽顺安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12处养殖小区);中小型规模养殖企业养殖场畜禽粪便处理设施10处(中溪镇中溪村、宁墩镇纽乐村、西津办事处双溪村、汪溪办事处联合村、中溪镇石口村、南山办事处高村村、宁墩镇黄岗村、汪溪办事处姚高村、霞西镇霞西村)。
(2)农田面源污染治理
在宁国市港口镇灰山村、宁墩镇宁墩村、万家乡集镇建成区、汪溪街道姚高村、中溪镇凤凰村、甲路镇枫山村、南山街道万福村、梅林镇田村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8套。在宁国市港口镇西村村、汪溪街道汪溪村建设生态沟渠和净化水塘等。
在宁国市港口镇、霞西镇、梅林镇、宁墩镇等乡镇的农田相对集中区建设50个农药、农膜等农业废弃物田间处理池或化学品包装物田间收集池。
(3)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程
在方塘乡方塘村建设水产养殖污染治理设施1套。
(二)建设目标:
到2020年,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种养业布局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绿色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对流域水质的污染显著降低。
具体目标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高到95%以上;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行政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现全覆盖,垃圾污水治理水平稳步提升。
(三)设计成果要求
1、初步设计提供通过有关专家评审的纸质方案12份、电子文件 1 份。初步设计必须在对项目区进行全面、细致的踏勘,并进行地形图测绘的基础上开展编制。
2、施工图设计提供10套纸质(晒蓝图)和 1 份电子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区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各建(构)筑物设计图纸、主要工程地形测绘图以及满足施工要求的详细设计说明、各专业设计文件等。
3、工程施工技术服务包括施工设计交底,根据采购人要求随时到施工现场开展技术服务,为业主严把质量关,提供工程变更设计(如有),参与竣工验收等。
注:电子文件中图形文件应采用DWG、JPG两种格式保存,文本文件采用WOED格式。
(四)设计依据
1、《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农业可持续发展专项(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2019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皖发改投资[2019]399号);
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抓紧申报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2019年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19]19号);
3、《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
4、《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专项预算内投资安排方案》;
5、《关于印发宁国市贯彻落实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规划(2018-2020年)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6、《宁国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1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16、《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17、《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08);
1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20、《肥料合理使用准则 通则》(NY/T496-2010);
21、《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4285);
22、《农药合理使用准则》(GB8321);
23、《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395-2000);
24、《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395-2000);
25、《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2011年修订版);
26、《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T 391-2013);
27、《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2013);
28、《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NY/T394-2013);
29、业主单位提供的其他基础资料。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3、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4、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与本项目所采购范围相适应的内容;
5、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农林行业设计乙级(含)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6、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本项目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六)供应商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七)合同主要条款:
1、付款方式: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并通过评审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工程竣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剩余合同款(无息)。
2、履约保证金:按成交总价的10%提交
3、合同争议处理: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九)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后30日内完成后续全部设计任务。
(十)其他要求
1、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有权就实施计划进行调整,供应商应按调整后最终时间排定设计进度。
2、施工现场设计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3、服务规范等按照以下原则执行: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无地方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
4、合同生效后,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进行考核,并作为费用结算的依据。
5、承包形式:成交供应商自主用工、管理自律、风险自担、依法纳税,费用包干。
6、成交供应商不允许转包或再分包,一经发现有转包或分包现象,终止合同,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响应文件资料清单
序号 |
资料名称 |
页码范围 |
一 |
磋商响应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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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服务分项报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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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磋商响应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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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具体服务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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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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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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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项目人员配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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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磋商内容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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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最后报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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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1、根据贵方 号采购公告,我方决定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的采购活动。我方授权 (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 (供应商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采购的有关事宜。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及澄清修改部分(如有)的全部条款(包括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保证金、资格条件、评审、成交标准、采购需求、交易服务费等其他所有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2、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我方愿意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的货物与服务,首次(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4、一旦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合同签订后
(服务期)完成服务。
5、一旦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且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我方同意将响应文件中的货物服务分项报价表等证明材料(具体详见磋商文件规定)以及最后报价书作为附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6、我方同意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向贵方提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的磋商保证金。我方承诺不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撤回响应文件。
7、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一式五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8、我方愿意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采购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否则将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9、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报价最低的磋商报价(综合评分法),接受磋商文件19.27项关于磋商小组可以判定明显不合理,低于个别成本、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最后报价为无效报价的规定。
供应商名称:
(公 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供应商开户行:
账 号:
附件1-诚信报价承诺书
为维护宁国市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本单位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二、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和合法的。
三、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不恶意压低或抬高报价。
四、不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或者成交后放弃成交资格。我单位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关于“视为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的有关规定。
五、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以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牟取中标或成交资格。
六、不以伪造、变造响应文件资质材料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资格。
七、不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或以其他方式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八、我单位响应文件中如出现报价计算错误、前后报价不一致以及其他报价错误的,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19.11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的相关规定,并按此原则进行修正,以修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九、我单位首次(总)报价包含本次采购需求的服务,服务分项报价表中如有漏项或缺项,缺漏项的相关服务作为对采购人的优惠(免费提供),包含在总报价中。采购人无需为该项服务另行支付费用。我单位承诺保证有足够的人力、物力等资源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托的服务业务,提供优质服务,并对服务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十、我单位承诺:如果我单位成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不向采购人提出任何附加条件,并将按照磋商文件24.1、24.3的时间要求办理成交通知书及签订合同事宜,否则视为放弃成交、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我单位承诺将严格按照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十一、积极配合宁国市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材料。
本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宁国市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罚。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致: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项目编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审查、评审所需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管理、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以及任何附属机构(单位)没有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四)我方经营及资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务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承担本项目。
(五)我方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本项目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正在公示的名单为准);我方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本项目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查询结果为准)。
(六)截至本项目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我方未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七)截至本项目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我方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未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八)截至本项目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我方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九)截至本项目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我方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
二、我方声明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以本项目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往前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一)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财政部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三、我方以上声明都是真实、有效的。否则将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法律责任。
备注:供应商被列入上述相应名单(记录)或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进行过企业情况变更的,则以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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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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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固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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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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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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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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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的供应商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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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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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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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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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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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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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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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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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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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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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范围(主营、兼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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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开户行及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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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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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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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综合文字情况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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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公章:
附件4-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将随评审结果一并公示)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提供相关服务。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声明人公章或电子签章:
日 期:
注:
1、监狱企业投标提供省级(含)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扫描上传)(监狱企业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只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提示:请声明企业详细阅读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的要求,谨慎声明。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需此件)
(如有将随评审结果一并公示)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采购活动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声明人公章或电子签章:
日期: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序号 |
服务事项内容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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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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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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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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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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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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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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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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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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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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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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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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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公告主要成交标的名称、数量、单价等内容(将服务分项报价表作为成交结果公告附件)。各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公章:
备注:1、表中所列货物为对应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全部服务。如有漏项或缺项,缺漏项的相关服务将被视为对采购人的优惠(免费提供),纳入磋商响应函的首次总报价中。采购人无需为该产品及相关服务支付费用
重要商务指标(部分服务要求)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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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采购需求 |
承诺及响应情况 |
偏离说明(如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或满足) |
1 |
付款方式 |
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并通过评审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工程竣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剩余合同款(无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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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履约保 证金 |
按成交总价的10%提交 |
|
|
3 |
服务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
4 |
服务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后30日内完成后续全部设计任务 |
|
|
5 |
其他要求 |
1、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有权就实施计划进行调整,供应商应按调整后最终时间排定设计进度。 2、施工现场设计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3、服务规范等按照以下原则执行: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无地方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 4、合同生效后,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进行考核,并作为费用结算的依据。 5、承包形式:成交供应商自主用工、管理自律、风险自担、依法纳税,费用包干。 6、成交供应商不允许转包或再分包,一经发现有转包或分包现象,终止合同,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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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参会的,建议此件一式两份,开标现场携带一份)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_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本项目拟配备的人员总数为 人,具体如下:
(一)拟派项目负责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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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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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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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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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毕业院校及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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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
担任项目负责人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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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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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负责的同类项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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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 |
项目名称 |
项目规模 |
工作期间 |
完成情况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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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针对本项目安排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序号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资格 |
学历及毕业院校 |
证书编号 |
身份证号码 |
1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附:供应商须按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相应条款及要求附证明材料的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此表用于记录磋商相关内容。供应商须将此表装订入响应文件,装订时此表留白(装订时不得填写,否则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由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等实质性要求结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提出相关磋商问题并在此表中记录(技术、质量、服务、商务部分内容、合同条款以及其它相关要求)。供应商须对磋商小组提出的问题进行书面确认答复或更优良的响应修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表格详见下一页
以上情况属实!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磋商小组签名:
日期: |
采购项目 |
安徽省宁国市农业农村局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设计采购项目 |
最后报价 人民币(元) |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最后报价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
其他说明 |
经我方认真分析研究,同意接受磋商文件及其各种补充文件的全部要求和条件。 |
备注:供应商须将此表装订入响应文件,装订时此表留白(最后报价程序前不得填写,否则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最后报价书由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在磋商现场依磋商情况填写。本次报价包含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全部货物产品或服务。最后报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本次报价若成为本项目最终成交总价,各分项货物或服务的成交单价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成交单价修正计算标准进行修正计算(没有分项货物或服务的除外,无需计算)。
以上情况属实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磋商现场报价时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月日时分
备注:成交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书作为附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主办单位: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宁国市西津街道市府巷1号
邮编:242300 运维电话:0563-4116396 网站标识码:34188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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