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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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30007167P/202008-0007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涉审中介机构诚信管理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宁数〔2020〕71号
成文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8-03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702730007167P/202008-0007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涉审中介机构诚信管理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宁数〔2020〕71号
成文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8-03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宁国市涉审中介机构诚信管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03 16:27 来源: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市直部门:

现将宁国市涉审中介机构诚信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文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07月8日





 

 

宁国市涉审中介机构诚信管理方案

 

为加强对涉审中介机构服务工作的监管,提高涉审中介机构的服务效能,规范涉审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规范、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环境,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执业规范中介服务平台,提升中介服务市场的规范性和服务能力,打造我市优质“四最”营商环境。

二、考核内容

本方案所称涉审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在我市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为委托人提供涉及行政审批的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测量调查、检测等中介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和社会组织,下文简称中介机构。

(一)规范执业行为

1.各类证照齐全且合法有效,从业人员数量、资格符合规定要求;

2.建立服务内容、服务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业人员等信息公示制度;

3.在满足项目全部报名条件的前提下报名参与项目;

4.所参与项目中选后1个工作日内主动与委托单位取得联系;

5.中介服务合同文本明确显示中介机构资质、服务时限、收费等必要要约;

(二)提供优质服务

1.建立执业记录和档案保管制度,妥善留存各类账簿凭证、委托合同等有关资料;

2.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及时纳税,不超出执业范围与服务核准范围,不擅自增加合同附件条款;

3.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委托单位的项目服务;

4.确保提供的服务成果无任何服务质量问题;

(三)遵守法律法规

1.不出具虚假报告,不出具违反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的结论或报告;

2.不侵犯委托单位商业秘密;

3.不违规转包挂靠,不出借资质牟利;

4.不违反物价部门收费规定;

5.不出现各类商业贿赂行为;

三、考核实施

按照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将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按以下标准分为以下三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三类不良行为按行业情况进行细化。

(一)“一类不良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中介服务合同文本未显示中介机构资质、服务时限、收费等必要要约;

2.因中介机构原因,中选后1个工作日内未与委托单位取得联系;

3.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且参与项目并中选;

4.中介机构不涉及第二、三类的其他不良行为,情节轻微而被投诉且经查属实的。

对出现“一类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予以记录备案,并同时在主管部门、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备案。中介机构需在记录备案后3日内向主管部门及数据资源管理局报送书面整改措施。

(二)“二类不良行为”,是指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2.未在承诺时限内完成业主委托的中介服务;

3.未按合同履行职责,被投诉后经查情况属实;

4.以其他中介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5.允许其他中介机构以自身名义承揽业务;

6.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擅自增加合同附件条款的;

7.出具的结论或报告被项目单位或审批部门投诉并经查属实;

8.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9.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收费被举报经查属实,

10.提供的服务成果因服务质量问题被退件1

对出现“二类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予以警示提醒,暂停其在中介超市内的业务三个月,并同时在中介机构信息库中对其添加“警示提醒”标签,供业务参考选择。中介机构需在收到警示提醒后3日内向主管部门和数据资源管理局报送书面整改措施,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需向主管部门作出表态承诺。

(三)“三类不良行为”,是指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申请进驻中介超市时提供的信用报告、营业执照、执业资质等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2.出具的结论或报告严重违反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介超市中选资格;

4.被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处予行政处罚;

5.泄露委托单位秘密(含商业秘密)并经查属实;

6.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和报告;

7.在执业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举报查实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8.发生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重大责任事故;

9.因服务质量差,造成2次及以上未通过投资审批部门审查或评审,严重影响投资项目审批进度;

10.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发包、转包等行为;

11.存在二类行为,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

12.与委托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搞“价格同盟”,联合“轮流坐庄”等不利公开、公平竞争行为

13.被其他单位认定为严重不良的信用信息。

对出现“三类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直接列入黑名单,立即限制其在中介超市内的全部业务,并取消入驻资格,予以清退,5年内禁止入驻中介超市。同时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数据资源管理局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及相关媒体曝光公布,提示业主慎重选择。

中介机构累积被记录备案2次,将被警示提醒1次;累积被警示提醒2次,将被列入黑名单,并限制部分业务的承接和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

中介机构不良行为管理信息更新周期为2年,记录备案和警示提醒信息满2年自动注销清零。中介机构日常管理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每月核准一次。

对未出现以上三类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列入“红名单”,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优先选择“红名单”中介机构委托相关业务。

四、注意事项

涉审中介机构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7个工作日内,可准备相关佐证资料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业务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佐证材料的审核,经审核通过的交由数据资源管理局应进行复核,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列入黑名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