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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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009-00078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职权类权责事项目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09-29
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009-00078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职权类权责事项目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09-29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职权类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0-09-29 14:01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乱收费行为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行为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行为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行为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行为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对经销过期失效产品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格式合同应当备案而不备案行为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拒不修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提出的修改意见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等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处罚
对公司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仍不履行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责令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行为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或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消费者造成损害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且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特殊标志行为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行为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冒用有限公司、分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行为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企业法人登记提供虚假文件、证件行为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拼装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行为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等十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行为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行为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劣药行为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等行为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培训的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未按照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销售人员加强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的地址以外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的地址以外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对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药品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未按规定停止销售或者使用、通知、报告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处罚 
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对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59 行政处罚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行为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64 行政处罚 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67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68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生变化事项后,未按规定办理的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对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72 行政处罚 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73 行政处罚 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74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报告的处罚
75 行政处罚 对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77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对在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处罚
对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处罚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处罚
8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81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处罚
对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82 行政处罚 对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处罚
对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83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84 行政处罚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对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处罚
对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85 行政处罚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处罚
对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处罚
对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处罚
对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处罚
对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处罚
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处罚
86 行政处罚 对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
87 行政处罚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处罚
对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处罚
对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处罚
对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处罚
对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处罚
8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8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9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91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92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93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94 行政处罚 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处罚
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95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处罚
对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96 行政处罚 对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97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98 行政处罚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罚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对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99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处罚
对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100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对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101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102 行政处罚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103 行政处罚 对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104 行政处罚 对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105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106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对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对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未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对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处罚
对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107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108 行政处罚 对家用汽车产品不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109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的处罚
对未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处罚
对未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的处罚
对未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对未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的处罚
对未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的处罚
对未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的处罚
对未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的处罚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未明示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的处罚
110 行政处罚 对修理者未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修理者未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的处罚
对修理者未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的处罚
对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不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的处罚
对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后未能提供有效电话服务或者现场修理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111 行政处罚 对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行为的处罚
112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113 行政处罚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处罚
对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处罚
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114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115 行政处罚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116 行政处罚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经营上述食品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经营上述食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对明知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条件的处罚
11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118 行政处罚 对食品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19 行政处罚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进行处置、报告,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12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行为的处罚
121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122 行政处罚 对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行为的处罚
123 行政处罚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124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处罚
125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等行为的处罚
126 行政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有关计量规定的处罚
127 行政处罚 对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处罚
128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处罚
129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利用广告贬低其他经营者商品行为的处罚
130 行政处罚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131 行政处罚 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132 行政处罚 对妨害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的处罚
13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行为的处罚
134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未报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行为的处罚
135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136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137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行为的处罚
13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139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违法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行为的处罚
140 行政处罚 对直销员违规向消费者推销产品行为的处罚
141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违法支付报酬,未建立并实行完善的退货、换货制度行为的处罚
142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行为的处罚
143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144 行政处罚 对组织、策划、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145 行政处罚 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146 行政处罚 对为无证明文件的印制者承印产品标识、认证标志,或者含有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行为的处罚
14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行为的处罚
148 行政处罚 对合同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149 行政处罚 对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行为的处罚
150 行政处罚 对发布有禁止情形广告的处罚
151 行政处罚 对违法发布广告内容和发布形式不准确行为的处罚
152 行政处罚 对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153 行政处罚 对违法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行为的处罚
154 行政处罚 对利用大众传播媒介等户外场所发布违法烟草广告行为的处罚
155 行政处罚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156 行政处罚 对违法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行为的处罚
15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发布酒类广告行为的处罚
158 行政处罚 对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的处罚
15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从事洗染活动行为的处罚
160 行政处罚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16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从事商标印制等行为的处罚
162 行政处罚 对销售未注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处罚
16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行为的处罚
164 行政处罚 对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处罚
对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处罚
对商标代理机构未规接受委托的处罚
对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行为的处罚
16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标准发布农药广告的处罚
166 行政处罚 对加油站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改造车用乙醇汽油销售设备,造成车用乙醇汽油质量下降的处罚
167 行政处罚 对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168 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69 行政处罚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170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171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处罚
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罚款
对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
对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处罚
172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173 行政处罚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17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175 行政处罚 对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三项行为的处罚 对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对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对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76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处罚
对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对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处罚
对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
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的处罚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177 行政处罚 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等三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处罚
对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处罚
对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178 行政处罚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行为的处罚
179 行政处罚 对为无证照或被吊销证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接入服务的处罚
180 行政处罚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处罚
181 行政处罚 对倒卖及销售假冒伪劣、走私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182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殡葬设备及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的处罚
183 行政处罚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处罚
184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生产、销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处罚
185 行政处罚 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处罚
18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销售或向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187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18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业务行为的处罚
18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190 行政处罚 对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191 行政处罚 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192 行政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等十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193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行为的处罚
19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195 行政处罚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196 行政处罚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197 行政处罚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19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外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199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200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处罚
201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202 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203 行政处罚 对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204 行政处罚 对违规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205 行政处罚 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206 行政处罚 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行为的处罚
207 行政处罚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报告的处罚
208 行政处罚 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209 行政处罚 对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处罚
210 行政处罚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211 行政处罚 对在核准的地址以外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
212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储存药品的处罚
213 行政处罚 对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214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等四类行为处罚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处罚
对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处罚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处罚
对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21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21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备案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217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218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2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行为的处罚
220 行政处罚 对因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被暂停销售但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处罚
221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222 行政处罚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处罚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评估报告的处罚
对变更召回计划,未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223 行政处罚 对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行为的处罚
224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22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处罚
对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处罚
对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226 行政处罚 对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对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22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查验、索取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资料,建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档案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查验、索取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资料,建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档案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查核到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验收药品、医疗器械,记录验收情况,保存验收记录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调配药品、拆零分装药品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植入类医疗器械的使用进行跟踪记录,建立记录档案并永久保存的处罚
228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对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229 行政处罚 对经销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230 行政处罚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231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232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233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行为的处罚
234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235 行政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236 行政处罚 对配备的计量器具不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配备的计量器具不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进口的计量器具不符合《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未备案,或未向申请周期检定的处罚
对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237 行政处罚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配备与生产不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行为的处罚
238 行政处罚 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的处罚
对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对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对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可靠的处罚
239 行政处罚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处罚
240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24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对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处罚
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对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242 行政处罚 对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等五类行为处罚 对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对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处罚
对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对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对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243 行政处罚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44 行政处罚 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245 行政处罚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24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认证机构或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247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对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处罚
对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处罚
对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248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或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249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25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涂改、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251 行政处罚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未经认证机构核实变更认证证书的处罚
对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未经认证机构确认变更认证证书的处罚
对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未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变更认证证书的处罚
对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未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变更认证证书的处罚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52 行政处罚 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或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253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254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255 行政处罚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256 行政处罚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257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未进行备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或者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258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对不再符合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处罚
259 行政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违法行收购蚕茧为的处罚
260 行政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骗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对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处罚
对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处罚  
261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对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262 行政处罚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行为的处罚
263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行为的处罚
264 行政处罚 对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罚
对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处罚
对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处罚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处罚
265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生产销售企业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销售、不召回、追回行为的处罚
266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召回药品的处罚
267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268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的处罚
269 行政处罚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270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行为的处罚
271 行政处罚 对销售失效、变质产品行为的处罚
272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273 行政处罚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274 行政处罚 对侵犯特殊标志行为的处罚 对侵犯特殊标志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处罚
对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侵犯奥林匹克专用权)的处罚
275 行政处罚 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处罚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行为的处罚
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行为的处罚
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
276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277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7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处罚
279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召回医疗器械行为的处罚
280 行政处罚 对调配、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调配、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处罚
281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282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28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处罚
对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处罚
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对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的处罚
对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处罚
284 行政处罚 对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285 行政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资质认定行为的处罚
286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违反维修管理规定的处罚
287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
288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289 行政处罚 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贩未在经营场所、摊位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信息公示卡的处罚
290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收购者收购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291 行政处罚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292 行政处罚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或者资金管理规定的处罚
29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294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3类情形的处罚 对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的处罚
对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的处罚
对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处罚
295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296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并上传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信息的处罚
297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违规行为的处罚
298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促销违规行为的处罚
299 行政处罚 对汽车经销商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产品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00 行政处罚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不规范经营及未提供规范售后服务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01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30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303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304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信息登记或档案管理规定的处罚
305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规定的处罚
306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收购或销售禁止收购或销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307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308 行政处罚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309 行政处罚 对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行为的处罚
310 行政强制 扣留营业执照
31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以及对已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1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313 行政强制 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物品、工具或者收缴物品
314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资料、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315 行政强制 封存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316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317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
318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或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19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20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32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32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323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324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325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
326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327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
328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329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330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331 行政强制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33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333 行政强制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