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选派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着力改善民办学校优秀师资紧缺的现状,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水平,推动我市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127号)的具体要求,特制定宁国市选派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管理办法:
一、鼓励支持我市公办中小学校(含安徽材料工程学校,下同)教师(含学校行政管理人员,下同)到本市民办中小学校支教,建立健全选派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的长效激励机制。
二、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活动,坚持按程序申报、有计划选派、按规定享受待遇等原则。
三、接受支教的民办学校必须是宁国市内民办中小学校。
四、申请支教的公办学校教师必须在公办学校任职满三年以上,师德规范,素质良好,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在“合格”等次及以上。
五、每学年结束前,民办学校以书面形式向教体局提出下一学年的学科教师需求计划,教体局根据民办学校的实际需求,综合全市师资状况,合理确定支教名额,面向全市公办学校公开择优选派。
六、支教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选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意愿前往民办学校支教的公办学校教师,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宁国市选派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申请表》,经所在公办学校同意统一报教体局审批。教体局综合所在学校师资配备及民办学校学科需求择优确定人选,选派到民办学校工作。
七、支教教师要及时与民办学校签订支教协议,支教服务期一般为1—3学年(当年9月至次年8月为一学年),原则上连续支教时间不得超过3学年。担任民办学校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可适度放宽服务年限,领办、创办民办学校人员可采取“一人一案”的方式确定服务年限。服务期满后,回原公办学校工作。服务期满需继续支教或服务期未满但因特定原因不能继续支教的,经本人重新申请,教体局审批,统筹安排工作。
八、教师支教期间,原则上须免去原公办学校担任的现有行政职务,其原有的事业编制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原公办学校停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支教民办学校发放,发放的具体标准须在支教协议中明确,并报市教体局备案。
九、教师支教期间,实行双重管理,以受援学校管理为主,派出学校协助管理,受援学校应制定具体考核意见,一学期一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教体局。市教体局综合支教教师的实际表现和工作业绩,原则上纳入派出学校统筹确定考核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