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协议医药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决策部署,坚持打击欺诈骗保全覆盖、常态化,根据宣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协议医药机构履约情况检查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标
通过稽核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业务服务和管理,实现各级定点医药机构检查全覆盖,纠正医疗保险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杜绝违规办理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医保结算等业务,维护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确保我市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使用。
二、检查范围
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医疗服务协议签约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病人在床(在院)情况、收费规范性情况、诊疗规范性情况、病人收治真实性情况等,重点为:
1.打击欺诈骗保政策宣传情况;
2.是否存在病人不在床(在院)情况;
3.是否存在身份识别制度把关不严,冒名就医行为;
4.是否存在重复住院、分解住院、延长住院日、冒名住院、挂床住院等行为;
5.是否存在自立项目收费、分解收费、超物价收费、护理天数超住院天数、床位数天数超住院天数、静脉输液收取次数超住院天数等不合理收费行为;
6.是否存在串换检查项目行为;
7.是否存在过度检查、过度用药情况;
8.是否存在降低入院标准行为;
9.是否存在以医保定点名义促销或广告,诱导住院行为;
10.是否存在虚假病例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行为;
11.其他违反《协议》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聚敛盗刷医保卡、诱导参保人员购买化妆品、生活用品等行为,重点为:
1.打击欺诈骗保政策宣传情况;
2.经营证照是否齐全并上墙;
3.是否存在摆放及出售日用品、生活用品和化妆品等违规情况;
4.处方类药品出售是否保留医师处方;
5.将店面或柜台以租赁、承包等形式转给其他单位及个人经营;
6.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协议》的其他情况。
(三)村级卫生室:检查身份识别制度落实、虚增门诊人次、虚增门诊费用、串换诊疗项目等行为,重点为:
1.打击欺诈骗保政策宣传情况;
2.补偿公示落实情况;
3.补偿中是否进行身份核实;
4.补偿登记表患者签名是否真实;
5.是否存在串换诊疗项目;
6.有无分解处方等套取一般诊疗费现象;
7.是否存在自立项目收费、分解收费、虚增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
8.有无私自留存患者身份证现象;
9.是否盗刷参保居民身份证虚增门诊人次;
10.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协议》的其他情况。
(四)个体诊所:检查盗刷社保卡、冒用他人身份刷卡、不合理诊疗等行为,重点为:
1.打击欺诈骗保政策宣传情况;
2.处方、门诊登记本、刷卡记录是否一致;
3.其他违反《服务协议》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时间安排
自2020年4月29日至5月13日。
五、检查方式
采取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全面稽核和参保人员举报专查相结合,同时开展医保医师考核工作。
六、检查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对全市各级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稽核,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违反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的,列出清单,严肃处理。
(二)本次检查结果和2020年度签订《服务协议》挂钩,对于发现问题严重的医药机构将采取拒签、缓签的方式处理。
附件:宁国市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积分考核表
2020年4月28日
抄送: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附件
宁国市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积分考核表
被考核单位: 考核时间:2020年5月 日 得分: 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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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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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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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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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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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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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障部门或定点医疗机构举办的医疗保险业务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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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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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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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首诊负责制,推诿、拒收参保病人,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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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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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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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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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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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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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病历书写规范书写门诊、住院病历,病历记录不及时、不规范或无法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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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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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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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拒绝为参保病人开具外配处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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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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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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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工伤、意外伤害就诊的参保人员,未如实记载受伤原因和经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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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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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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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自费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或医用材料等,未履行告知义务被参保人员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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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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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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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保险药品配药量、限制使用条件规定,或无充分理由超药品使用说明书范围用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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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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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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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收费与病历记录、医疗服务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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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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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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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与疾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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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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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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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分解检查、治疗、处方和收费等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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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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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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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符合入院治疗指征的患者收治入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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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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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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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换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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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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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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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核验就诊人员身份,导致冒名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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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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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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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解除或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保医师开具医保处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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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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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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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编造医疗文书、出具虚假医疗证明、办理虚假住院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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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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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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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门诊、住院票据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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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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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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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障政策规定,危害参保人员利益或造成医疗保险基金重大损失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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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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