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镇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港口镇人民政府> 监督检查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6XQ/202005-00033 组配分类: 监督检查
发布机构: 港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0年产品质量监管行政处罚结果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5-08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6XQ/202005-00033
组配分类: 监督检查
发布机构: 港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0年产品质量监管行政处罚结果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5-08
市场监管局2020年产品质量监管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时间:2020-05-08 16:41 来源:港口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宁国市小戴食品商贸行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U1AFQ94 戴章剑 身份证 342524********1713 宁市监罚字〔2019〕1-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2019年12月10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冰柜内有二袋冷冻梅花鹿肉,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销售记录;在货架上发现有一袋劲知味牌食用威化纸(薄片淀粉制品),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警告;罚款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劲知味牌食用威化纸(薄片淀粉制品)一袋;                                          
3、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上缴国库。
0.700000 2020/3/6 2020/3/21 2021/3/5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1 一年 341881 2020/3/1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孙亚平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POW991R 孙亚平 身份证 342524********3812 宁市监罚字 〔2020〕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2020年1月7日,接电话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宁国市仙霞镇亚华电器专营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当事人店正在进行家电促销活动,促销的家电均贴有“企业惠农商品”标价签,标价签上标有“家电下乡 与爱同行”,产品型号、商品价格、换新减免后价、最终惠农价,标签下端有“送3980元格卡诺家用净水机一台(或前100名购买者再送等价值礼品),注:免费送3980元格卡诺家用净水机需收安装费、物流费、材料费、服务费合计198元。”2.“店庆盛典 家电下乡”企业惠农凭证上记录有售后服务商、详细惠农地址、惠农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卡片内印有企业家电下乡惠农测算表。3.“家电企业惠民活动协议书”一份,签字甲方为诚信家电联合惠民营销策划部,乙方为仙霞亚华家电,签订时间为2020年元月4日,同时还发现有“村民组长劳务政策和购机优惠政策单页”。当事人涉嫌对销售的电器商品价格标签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12元。
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2912元)人民币2912元整,罚没合计人民币5824元,上缴国库。
0.291200 0.291200 2020/3/9 2020/3/24 2021/3/8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1 一年 341881 2020/3/1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大信商贸行 个体工商户 341881600220483 肖行 身份证 341881********0810 宁市监罚字[2020]3-02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1月7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国市大信商贸行所在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存放“拦牛山”牌陈酿白酒57件(12瓶/件),外包装标签显示:“北京名酒”、“拦牛山陈酿白酒”、“北京大红鹰盛世酒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销售热线:13605632293”、“服务电话:400-138-7877”等字样,制造商:保定大红鹰酒业有限公司,产地:河北保定,净含量:500ml,酒精度:42%vol,上述白酒从瓶型、标签字样及外包装均与知名品牌“牛栏山”牌陈酿白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42%vol)高度相似,同时在现场发现“拦牛山”陈酿白酒销售单据1张,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白酒予以现场查封,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资料予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侵权商品“拦牛山”陈酿白酒57件共计684瓶;2、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0.600000 0.307800 2020/3/4 2020/3/19 2021/3/3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罚款已交 1 一年 341881 2020/3/1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烟雨人家饭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NR1XT9H 李金云 身份证 342524********4647 宁市监罚字【2020】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双汇”牌火腿肠3根、“中盐”牌食盐1袋、“畅霖”牌冰糖3袋;                            
2.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0.500000 0.002060 2020/3/10 2020/3/25 2021/3/10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暂未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3/1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河村桥农家乐饭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NF1W422 郭亦菲 身份证 342502********3225 宁市监罚字【2020】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海天”牌鲜味生抽酱油1瓶,“鸿健”牌水阳干子2袋,“夏星”牌美味五星鸡块1袋;                            
2.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0.500000 0.005100 2020/3/10 2020/3/25 2021/3/10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暂未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3/1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良健中西药店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MA2TUE7N1J 江静 身份证 340202********2045 宁市监罚字[2020] 9-6号 经营过期食品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 当事人店内检查发现有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并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罚款 处以人民币11500元罚款,上缴国库。
1.150000  0.066600  2020/3/6 2020/3/21 2021/3/5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未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3/1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汪雪凤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PEUCK1A 汪雪凤 身份证 342524********5225 宁市监罚字[2020]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警告;2.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山核桃7袋;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0元;4.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730元,上缴国库。 0.005000 0.002300 2020/3/12 2021/3/27 2021/3/11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暂未缴纳 1 一年 341881 2020/3/1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