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负责人解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人才开发科)科长查佩利解读安徽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0-05-07 12:49
来源:宁国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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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名称
对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省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我省博士后工作站管理体系
我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人技术人员管理处)在人社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我省的博士后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社部批准,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等事宜。
自1991年国家开始在吉林省实施博士后分级管理试点,并印发《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对各省市级博士后管理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做了明确划分,截止到2012年12月月,全国已有21个省市实现了博士后分级管理。
我省在2010年11月获得博士后分级管理权限,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自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审批,由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我省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政策
(一)省级工作站设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相应等级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省级工作站申报程序
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送设区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
(三)工作站博士后招收制度
1、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除特殊批准外,一般应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流动站和工作站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相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相关工作,工作站应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联合培养协议的方式确定。
(2)工作站单独招收。条件:设站三年以上,出站博士后不少于6名,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国家级工作站,经省博管办推荐、全国博管办核准,可独立招收;技术实力强、与非流动站设站单位的高校和科研院所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省级工作站,经省博管办核准,可独立招收。
(四)博士后人员管理制度
1.博士后申请进站条件
(1)年龄条件:35周岁以下(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学领域流动站的博士后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2)学位条件:获得博士后学位不超过三年(申请从事第二站及以上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获博士学位的年限不受限制)
(3)身份条件: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不得进站
(4)审核条件:省博管办要办理进站手续
2.博士后落户政策
博士毕业生申请入站时,户口可以选择迁入设站单位所在城市,落入设站单位集体户,也可以留在原工作生活的城市。
在站期间,博士后个人户口随迁后形成的单位集体户口,是限制迁移的户口类型,无论任何理由,在站期间不可以申请迁移,退站除外;入站时未办理户口随迁,户口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迁移。入站时,家属可以随同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暂住手续,子女可以享受当地教育资源,视同当地户口居民子女入托入学。博士后研究期满出站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可随同其流动,户口迁至出站接收单位所在城市。博士后家属户口的随迁政策不受家属学历、工作性质、户口性质的影响,经全国博管办或省博管办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3.工资待遇
设站企业单位博士后按照不低于企业正式员工的工资水平确定,具体由双方商议。
4.生活补助
2018年起,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由每人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引进的我省急需紧缺海外博士后研究人员一次性给予30万元生活补助。
5.职称评定
过去在站博士后不可申报职称,现在可直接申报副高以上职称,工作业绩突出的出站博士后,可直接认定副高以上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