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99802061L/202002-00038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修订本)、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19年修订本)的通告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0-02-08 | 发布日期: | 2020-02-08 |
索引号: | 11341702099802061L/202002-00038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修订本)、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19年修订本)的通告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0-02-08 |
发布日期: | 2020-02-08 |
我单位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修订本)、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19年修订本)已按程序公示并经市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
1、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修订本)
2、宁国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19年修订本)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2月8日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本)
序号
事项名称
办 理 依 据
实施机构
事项类别
1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布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监〔2014〕36号):三、主要任务(三)构建科学、权威、规范的风险评估体系。根据实际的风险信息来源和要求,组织专家对产品进行采样、检测、分析和研判,形成风险分析报告。
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
主动服务类
2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受理服务
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
依申请类
3
产(商)品质量委托检验
《关于同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更名的通知》(皖编办〔2007〕101号):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和检定工作。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分析和判定,出具检测或验证报告。
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市场监管稽查大队
依申请类
4
国家级或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材料转报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二)初审: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标准计量科
依申请类
5
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报材料转报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第三条: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国家级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省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国家级试点原则上应在省级试点工作成功的基础上建设。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申请的受理和推荐,开展服务性组织建立标准体系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与指导,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部门的专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复查。
标准计量科
依申请类
6
2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申报材料转报
《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细则》第九条: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申请:(二)市质监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申请确认级别与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签署意见并盖章。
标准计量科
依申请类
7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
标准计量科
依申请类
8
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398号,工商企字(2000)第81号,工商企字(2003)第35号。
档案室
依申请类
9
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398号,工商企字(2000)第81号,工商企字(2003)第35号。
档案室
依申请类
10
个体工商户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依申请类
11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换证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依申请类
12
民生工程食品安全快检服务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皖食药监财秘〔2016〕124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皖食药监财秘〔2017〕73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皖食药监财秘〔2018〕134号)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依申请类
13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出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申请类
14
企业迁出登记档案移送
行政审批科
依申请类
15
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
行政审批科(企业注册股)
依申请类
16
企业营业执照补领
行政审批科(企业注册科)
依申请类
17
企业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换证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
行政审批科(企业注册科)
依申请类
18
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换证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67号):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全文。
行政审批科(企业注册科)
依申请类
19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遗失补领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补领。
行政审批科(企业注册科)
依申请类
20
特色标价签监制服务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2000年第8号令)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价格监督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21
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培训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第四条:要通过组织物价员培训,使其熟悉价格管理的政策法规,掌握与价格管理有关的成本核算、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物价员自身素质。
价格监督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22
价格领域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价格监督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23
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宁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主动服务类
24
小微企业名录查询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建好小微企业名录的责任感。“根据国发52号文件要求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查询等功能,向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免费服务,就是为了提高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政策实施精准度,推进相关扶持政策有效实施。”
企业监督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25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企业监督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26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二十五)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食品安全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27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信息发布与检索
《安徽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皖食药监食消〔2016〕1号)第四条:主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工作,并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主办方应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中选择合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状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情况,以A级或与A级相当的餐饮服务单位为基础建立,并实行动态管理。
食品安全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28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
食品安全监管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依申请类
29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食品安全监管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依申请类
30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食品安全监管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依申请类
31
食品、药品抽检信息公布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食品安全监管科、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32
“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及咨询受理
食品安全监管科、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依申请类
33
开展“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日活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的常态化宣传教育活动。
食品安全监管科、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34
合同帮农
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合同帮农工作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皖工商合字〔2018〕42号)
市场规范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35
合同范本制定、推行
合同范本推行____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
市场规范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36
县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总局、省级和副省级市以及省辖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意见要求,分级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皖政[2002]28号)第十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实行县、设区的市和省三级认定。被认定为县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可以申请认定设区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被认定为设区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可以申请认定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市场规范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37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推荐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总局、省级和副省级市以及省辖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意见要求,分级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皖政[2002]29号)第十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实行县、设区的市和省三级认定。被认定为县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可以申请认定设区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被认定为设区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可以申请认定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市场规范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38
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推荐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总局、省级和副省级市以及省辖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意见要求,分级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皖政[2002]30号)第十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实行县、设区的市和省三级认定。被认定为县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可以申请认定设区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被认定为设区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可以申请认定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市场规范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39
诚信市场、文明集市的评比、公示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五)进一步加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各地要不断深化市场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进一步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完善市场信用等级分类标准和评定细则,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针对农产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零售集贸市场等不同类型、不同属性市场的共性和个性特点,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确定各自监管重点、标准和要求,促进市场监管到位。(六)继续深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各地要以推动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为重点,以树立诚信理念,建立诚信机制,创建诚信经营环境为目标,深入开展诚信市场创建活动。进一步细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相关制度,优化诚信市场评价考核办法及流程,形成更符合实际的指标评价体系、评价标准和退出机制。积极探索诚信市场公示制度,提升诚信市场的社会公信力。
市场规范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40
网络商品交易经营主体(平台内经营者及自然人除外)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申领、变更、终止服务
市场规范管理科
依申请类
41
流通领域农业生产资料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布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规范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42
流通领域成品油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布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规范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43
食品、保健食品委托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165号令)
市场监督检验所
主动服务类
44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
市场监督检验所
依申请类
45
计量比对技术服务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7号)第八条 组织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中确定国家计量比对的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经备案的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无正当原因且未经国家质检总局书面同意,不得拒绝以主导实验室或者参比实验室的身份开展国家计量比对。
市场监督检验所
主动服务类
46
能源资源计量服务、能源资源计量实时在线采集
市场监督检验所
依申请类
47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三进”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48
消费者投诉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依申请类
49
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主动服务类
50
消费调查评议结果公布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主动服务类
51
宣城市诚信企业评选申报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主动服务类
52
安徽省诚信企业评选推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主动服务类
53
建立诚信承诺联盟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主动服务类
54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中国消费者协会2016第5号《关于做好2016年3•15期间宣传活动的通知》。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主动服务类
55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发布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主动服务类
56
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发布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主动服务类
57
开展“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宣城市2019年“安全用药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宁国市2019年“安全用药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58
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宣城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国市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办法》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59
购药安全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60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数据反馈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61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据反馈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62
药品不良反应检索报告反馈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63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检索报告反馈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64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培训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65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培训
《药品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主动服务类
66
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依申请类
67
药品委托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市场监督检验所
主动服务类
68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知识产权科
依申请类
69
专利政策咨询
知识产权科
主动服务类
70
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好相关宣传活动。
知识产权科
主动服务类
71
知识产权有关知识宣传
《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皖政〔2016〕64号):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入人心,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知识产权科
主动服务类
72
专利维权资助
知识产权科
依申请类
73
组织申报贯标(试点)企业
知识产权科
依申请类
74
组织申报发明专利资助发放
知识产权科
依申请类
75
组织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发放
《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补助、风险补偿、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等业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专利实施的信贷支持,促进专利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知识产权科
依申请类
76
协助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知识产权科
依申请类
77
组织申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
当年通知,如《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通知》(皖知规〔2016〕22号)全文。
知识产权科
依申请类
78
开展“6.9”世界认可日宣传活动
《关于开展2019年“世界认可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皖市监函【2019】292号
质量与广告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79
开展“质量月”宣传活动
《关于开展2019年全省“质量月”活动的通知》质办【2019】11号
质量与广告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80
首席质量官培训服务
质量与广告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81
企业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证明出具
《产品质量法》(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宁国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宁政【2018】49号
质量与广告管理科
依申请类
82
开展质检科技周宣传活动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科技周活动的通知》皖市办函【2019】198号
质量与广告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19年修订本)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处理决定信息 | 审批部门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1 |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第三条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检验应当与质检机构签订仲裁检验委托书,明确仲裁检验的委托事项,并提供仲裁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 | 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第三条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申诉双方申请人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检验机构提供服务。主要理由:设定依据中无强制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检验机构提供服务。 | 省级以上的市场监管部门 |
2 | 产品质量鉴定 |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第四条: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第二十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委托书,明确质量鉴定的委托事项,并提供质量鉴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 |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 |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第二十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申诉双方申请人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检验机构提供服务。主要理由:设定依据中无强制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检验机构提供服务。 | 省级以上的市场监管部门 |
3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审计、验资、咨询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条)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
企业公示信息监督检查(共性权力) | 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2.《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被抽查企业可自行提供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设定依据中无强制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场监管部门 |
4 | 计量纠纷仲裁检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3.《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1987年10月12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并由相应的工作机构受理和承办具体事项。 |
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 |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技术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宣价费〔2017〕2号) |
行政机关 | 按双方约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委托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5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第二条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考核 |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据《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宣价费[2017]3号) |
行政相对人 | 申请人可以自行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6 |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型式试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3.《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2011)第三条: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经过核准,获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型式试验)》(以下简称核准证)方可承担核准项目范围内的型式试验工作。 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第七条: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时,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一、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二、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三、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四、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五、配套土建基础的技术图样等资料(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六、改造项目或者安装客运索道及附二所列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项目,必须提供由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装项目,必须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报告;八、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2011)第三条: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经过核准,获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型式试验)》(以下简称核准证)方可承担核准项目范围内的型式试验工作。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7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四十条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37号)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
涉及特种设备的行政监督检查(共性权力) | 具备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
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据《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宣价费[2017]3号) |
行政机关 | 市场监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8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 对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属于“对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和违规使用特种设备的处罚”子项) | 具备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
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据《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宣价费[2017]3号) |
行政相对人 | 使用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技术规范要进行安全管理。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9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 具备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
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据《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宣价费[2017]3号) |
行政相对人 | 使用单位应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检验,对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10 |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保证量值准确、满足使用需要的条件下,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 对违法制造、修理、经营、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技术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宣价费〔2017〕2号) |
行政相对人 | 申请人可自行定期检定或寻找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主要理由:设定依据中无强制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11 |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保证量值准确、满足使用需要的条件下,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 对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技术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宣价费〔2017〕2号) |
行政相对人 | 申请人可自行定期检定或寻找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主要理由:设定依据中无强制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12 |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保证量值准确、满足使用需要的条件下,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 对能源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属于“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违反计量器具和称重计量、计量检定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子项) |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技术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宣价费〔2017〕2号) |
行政相对人 | 申请人可自行定期检定或寻找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主要理由:设定依据中无强制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13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中的专门事项鉴定、检验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58号令修改)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
对招投标中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不当竞争相关规定的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等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58号令修改)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 市场监管部门 |
14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中的专门事项鉴定、检验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58号令修改)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
对商品广告中存在不清楚、不明白、不真实、不准确内容和违规使用专利做广告、在广告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属于“对违反广告发布、广告经营活动和广告内容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子项) |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等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58号令修改)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 市场监管部门 |
15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中的专门事项鉴定、检验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58号令修改)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属于“对违反网络交易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等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58号令修改)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 市场监管部门 |
16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中的专门事项鉴定、检验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58号令修改)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
对拍卖企业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处罚(属于“对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委托人、竞买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等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58号令修改)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 市场监管部门 |
17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中的专门事项鉴定、检验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58号令修改)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处罚(属于“对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委托人、竞买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等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58号令修改)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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