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修改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专项规划;
(四)研究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需要乡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乡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 乡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咨询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
(五)会议决定;
(六)公布结果。
第六条 决策承办部门对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七条 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八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作为乡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重大决策涉及市级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市级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取得市级相关行政机关的同意。
第十条 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均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并应充分利用乡政府网站等信息化载体。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三条 听证会由乡政府作为听证机关,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并接受社会监督。乡政府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证;
(三)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乡政府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五条 建立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提交到乡法律顾问处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照乡政府工作制度的规定,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乡长办公会议讨论。
提请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专家论证报告和听证报告。
第十七条 乡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乡长或者其委托的副乡长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乡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须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八条 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乡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乡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乡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乡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依法提请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乡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第二十条 乡政府会同乡人大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
第二十一条 乡决策承办部门通过民意反馈、评估复查等多种方法,发现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乡政府汇报作出调整和完善决策的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乡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乡政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乡政府及时给予答复和反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报上级部门给予处分: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四)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有关文件对乡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