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政策解读】宁国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31 14:51
来源:甲路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管理秩序,11月初,我市印发了《宁国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近期,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政策进行了解读如下。
一、问: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回答:《宁国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宁国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即北以三津大桥为界;东以燕山路、东城大道、长虹路、外环东路为界;南以宁城南路、皖赣铁路至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为界;西以千秋路、双龙路、港口路、旗山路至西津河为界。
在以上禁放范围以外的下列地点全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六)山林、草原、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七)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问:如果市民违反了《管理办法》,执法部门将如何处罚呢?
回答: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也可以依据宣城市出台的《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对燃放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残留物破坏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三、问:请问《办法》有哪些创新举措?
回答:1、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划分禁放范围;2、由纪检监察机关介入,对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的进行责任追究,保障禁放工作顺利开展。
四、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制定背景?
回答:1、环境保护的需要。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严重影响空气质量。烟花爆竹燃放后的碎片、残留物也影响城市的市容市貌。市人大、政协每年都有要求禁放烟花爆竹燃放建议案和提案,禁放呼声日益增强。
2、公共安全的需要。近年来,由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人民群众要求禁放的呼声强烈。
3、文明城市创建的需要。“一家放炮、四邻不安”, 烟花爆竹燃放产生的巨响形成噪音,使老人小孩难以休息和安睡,学生无法静心学习,严重影响广大市民工作和休息,也助长了社会上只顾自己不管他人的不文明行为和不良风气。
4、节约政府行政管理成本的需要。2009年以来我市实行的是限放,造成每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大肆燃放,不仅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而且由于燃放习惯的延续和行为的效仿,春节之后仍有大量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情况发生,增加了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
五、问:请问下一步工作考虑是什么?
回答:1、提请市委政府成立高规格的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市范围的禁放工作动员大会,部署禁放工作;2、开展广泛的宣传发动工作,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禁放宣传,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3、按照目前文明创建联点入户模式及分工,增加劝导禁放工作职责;4、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