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医保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医保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执法公示> 执法依据
索引号: 11341702MB1919991Q/202204-00006 组配分类: 执法依据
发布机构: 宁国市医保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宁国市医疗保障局执法依据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4-01 发布日期: 2022-04-01
索引号: 11341702MB1919991Q/202204-00006
组配分类: 执法依据
发布机构: 宁国市医保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宁国市医疗保障局执法依据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4-01
发布日期: 2022-04-01
宁国市医疗保障局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2022-04-01 14:47 来源:宁国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84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