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水利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水利局> 政策法规>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1679/201901-0000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加强砂石加工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号: 宁政办〔2018〕66号
成文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01-10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1679/201901-0000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加强砂石加工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号: 宁政办〔2018〕66号
成文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01-10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加强砂石加工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1-10 14:30 来源:宁国市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驻宁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砂石管理“三位一体”的工作思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印发宁国市规范河道砂石开采加工经营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办发〔201833 )要求,现就加强砂石加工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优化布局、规范加工、加强管理,确保2018年底前基本实现砂石加工项目布局合理、总量减少,加工能力保障本市、基本平衡,生产管理规范有序、环保安全的总体工作目标,为建设生态宁国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依法合规的原则。砂石加工项目规划、建设、生产等各环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符合各类规划要求,严禁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二是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规模的原则。砂石加工项目布点不得突破生态环境保护和城镇建设等规划红线。结合各区域市场需求,确定不同区域加工生产能力,并严格控制各加工项目生产规模。

    三是坚持用地可批,存量优先的原则。砂石加工项目生产区域用地应当办理相关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堆场等其他用地也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砂石加工项目生产用地原则上不另行批准新的建设用地指标。

    四是坚持疏堵结合,市场引导的原则。采取行政审批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砂石加工企业审批、准入机制,逐步形成充分竞争、保障供给的砂石供应市场格局。

    三、布局意见

    一是严格划定“红线”。任何砂石加工项目不得在以下区域内布局:1. 宁国市主城区及青龙湾生态旅游区总体规划范围内;2. 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用地使用规划、生态功能保护规划等法律法规明确不宜建设的范围内;3. 江河湖库等生态保护区及水源保护区范围内;4. 高速、铁路及国省干道周边100米范围内,县乡道50米范围内。

    二是科学核定区块产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将全市划分为三个区块,即宁港区块(西津街道、南山街道、汪溪街道镇、河沥溪街道及港口镇)、东部区块(中溪镇、梅林镇、宁墩镇、南极乡、万家乡、仙霞镇、云梯乡等)、西部区块(霞西镇、甲路镇、胡乐镇、竹峰街道、方塘乡、青龙乡等)。结合三个区块砂石需求现状,分别核定三个区块砂石产能为:宁港区块100万方/年、东部区块20万方/年、西部区块10万方/年。

    三是合理控制项目规模。根据生产能力,将我市砂石加工企业规模总体核定为3个类型:大型加工项目(年生产加工能力为40万方以上);中型加工项目(年生产加工能力为1520万方);小型加工项目(年生产加工能力为510万方)。我市砂石加工项目布点总体意见为:宁港区块1个大型加工项目,3个中型砂石加工项目,东部区块2个小型砂石加工项目,西部区块12个小型砂石加工项目。

    四、审批流程

    市规范河道砂石开采加工经营行为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规划审批小组(设在市水务局,与打击非法采砂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牵头组织全市砂石加工项目审批工作。砂石加工项目审批应严格按以下流程执行:

    1. 项目投资主体先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论证报告》,并于20181031日前向意向选址乡镇(街道)提出选址申请;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用地使用规划和生态功能保护规划要求开展选址,并将具体选址意向书面报送市规划审批小组。

    2. 市规划审批小组根据乡镇(街道)选址意向,组织国土、住建、规划、林业、环保、交通、发改、水务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书面意见。

    3. 市规划审批小组将选址意见报请领导小组审核。如同一区块符合选址条件的申报项目数量超过该区块布点项目数量上限,则由市规划审批小组通过在该区块申报投资主体间组织公开竞价确定投资人。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定。

    4. 市规划审批小组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意见,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函,同意在选址地点设立砂石加工项目。

    5. 砂石加工项目投资主体根据市规划审批小组的《同意布点函》,办理用地、环保、水保等相关手续。

    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用地可批、存量优先”的原则,牵头做好砂石加工项目建设用地的出让等相关工作。

    7. 市发改委负责立项工作,立项方式为核准。

    8. 砂石加工投资主体编制项目建设初步设计报告,并报市规划审批小组审查。

    9. 项目建设初步设计报告审查同意后,由砂石加工项目投资主体按项目基建程序审批,并实施建设。

    10. 项目完成建设后,依据投资主体申请,市规划审批小组牵头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11. 市供电公司根据验收意见进行供电。

    五、原有砂石加工企业退出和生态修复工作

    2018年底前,组织水务、环保、林业、安监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原有砂场(疏浚加工点)加工设备拆除和生态修复工作开展检查验收。通过验收的,由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退还其生态修复保证金。

    自201911日起,凡未得工商营业执照、环评、安评等相关手续,或者生产加工区域未办理建设用地的砂石加工企业,一律认定为非法企业;组织水务、国土、林业、环保、公安、安监、供电公司等单位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强力开展设备拆除、生态修复和采挖河道整平工作,所需资金在原砂石加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中列支。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