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行政执法权限和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2025-01-09 08:56
来源: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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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权限
宁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皖发改环资规〔2021〕8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皖粮仓网函〔2021〕12号)
《安徽省价格条例》
《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