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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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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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319******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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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林政林罚决字[2019]第9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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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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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4日晚,汪梦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宁国市甲路镇甲路村至石门村水泥路沿线山场及田地,利用气枪和热成像仪,猎捕黄麂三条,华南兔二只,当日被宁国市公安局查获。2019年12月6日宁国市公安局将汪梦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案移送宁国市森林公安局胡乐森林派出所。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汪梦成猎捕到的野生动物有三条黄麂和二只华南兔,均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规定,黄麂价值为3000元/条,华南兔价值为80元/只。以上事实有物证、证人证言、汪梦成的陈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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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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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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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黄麂三条、华南兔二只(猎捕工具一支气枪和一台热成像仪已被宁国市公安局中溪派出所另案收缴),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的罚款,计18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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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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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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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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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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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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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15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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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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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15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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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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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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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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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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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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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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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汪梦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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