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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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60X/201912-00217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2019年12月第4周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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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2019年12月第4周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19-12-23
2019年12月第4周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发布时间:2019-12-23 15:31 来源: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汪*法 身份证 34252419******5212 宁林政行罚决字【2019】第30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2019年10月下旬,汪海法为方便管理其户位于宁墩镇黄岗村墙里组“东山湾”山场内的山核桃,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雇请挖土机在其户“东山湾”里修建机耕路。经鉴定,汪海法在“东山湾”山场修建机耕路占用的土地全部为林地,占用的林地面积为776平方米(折合1.16亩),被占用的林地原有植被灭失,林业种植条件遭受严重毁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罚款 责令十二个月内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7760元。  0.776000 2019/12/20 2099/12/31 2020/12/20 宁国市林业局 11341702003256159E 宁国市林业局 11341702003256159E 正常 0 一年 341881 2019/12/27 公开
汪*成 身份证 34252319******3137 宁林政林罚决字[2019]第90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2019年12月4日晚,汪梦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宁国市甲路镇甲路村至石门村水泥路沿线山场及田地,利用气枪和热成像仪,猎捕黄麂三条,华南兔二只,当日被宁国市公安局查获。2019年12月6日宁国市公安局将汪梦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案移送宁国市森林公安局胡乐森林派出所。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汪梦成猎捕到的野生动物有三条黄麂和二只华南兔,均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规定,黄麂价值为3000元/条,华南兔价值为80元/只。以上事实有物证、证人证言、汪梦成的陈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罚款 没收黄麂三条、华南兔二只(猎捕工具一支气枪和一台热成像仪已被宁国市公安局中溪派出所另案收缴),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的罚款,计18320元。 1.832000 2019/12/20 2099/12/31 2020/12/20 宁国市林业局 11341702003256159E 宁国市森林公安局 11341702003256159E 正常 1 一年 341881 2019/12/27 公开 对汪梦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