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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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141/201901-00003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宁国市科技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宁国市科技局信访接待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1-23 发布日期: 2019-01-23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141/201901-00003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宁国市科技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宁国市科技局信访接待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1-23
发布日期: 2019-01-23
宁国市科技局信访接待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23 15:37 来源:宁国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了加强信访工作,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访工作是机关的日常性工作,是机关工作人员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汲取群众智慧,改进机关作风的重要途径。本制度所称的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以及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第二条  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条  在处理来信来访时,既要严守国家秘密,又要注意保守来信来访中的秘密,适度掌握好知情范围。

第四条  信访工作的接待范围

(一)本局及下属单位的在职与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家属。

(二)与我局管理职能直接相关的投诉。

(三)与我局稳定局面有关的相关投诉。

第五条  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受理单位及群众反映与我局职能有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以及科研项目管理、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奖励、专利与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来信来访;对全市科技系统的信访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二)从来信来访中,筛选出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收集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及重大信访案件进行调查研究,为决策者提供建议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  凡属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经领导批准同意后,转交相关科室办理。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人作出说明。

第七条  对直接能答复的一般性及咨询性信访事项,应按时限要求直接办理。

第八条  信访事项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或重要信访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信访人对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管理部门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条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  对已经按《信访条例》要求,经过复核终结不再受理的来信,已回复的重复来信,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的其他来信,一般按存信处理,不予办理。存信按地区、年份打包,定期销毁。

第十三条  接访人员应依据政策,秉公办事。接访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处事,处理问题要及时、妥善,不敷衍、推诿,更不得接受信访者的馈赠、宴请,不得要求信访人为自己办私事。

第十四条  处理信访件应讲究程序,及时上报,认真做好登记、呈阅、督办、复核、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承办科室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按规定时限办理并上报,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期限,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接访人员应执行条例,依法接待。严格执行《信访条例》,依法做好来访者接待工作。遇无理纠缠和扰乱秩序的,接访人员对有关当事人的行为应进予以制止和必要的劝导,坚持以理服人,避免感情用事,必要时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位接访的领导负责相应信访问题的处理、跟踪或交办、落实,包括信访人的思想教育和稳控,直至信访人息访。

第十八条  局党组将加强督促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领导干部接访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信访接待实行信访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制度。具体接待时间按领导接待日安排时间(节假日除外),原则上稳控责任人负责接待当日来访群众。信访相关业务负责人应随叫随到,及时协助处理有关信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