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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01T/201910-00006 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宁国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政民互动】关于社区养大型犬的扰民投诉的回应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0-09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01T/201910-00006
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宁国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政民互动】关于社区养大型犬的扰民投诉的回应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0-09
【政民互动】关于社区养大型犬的扰民投诉的回应
发布时间:2019-10-09 09:50 来源:宁国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互动内容】本人系宁国市宁馨花园社区的一位业主,因为住房就在小区门口附近,深受到小区内所养大型犬的噪音困扰(此狗不分白天黑夜,随时随地高声狂吠),严重影响了我们附近诸多住户的家庭生活和正常的休息权利。
本人及其他多位业主,已多次找到物业投诉,物业也多次找到城南社区、社区警务室,一直也没有得到圆满的解决。继而本人又多次拨打110和南山所4183100的报警电话,南山所也有接警和出警的记录。也明确通知狗主人把狗移到其他合适的地方,狗主人当面也是满口答应,警察走之后也是一切照旧。
我想请教一下,公安系统的各位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依据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城市(含县城,下同)及其近邻区、新兴工业区、游览区、港口和机场周围禁止养犬,禁止设立犬市和进行犬类交易。禁养区内的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因警卫、科研工作需要养犬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所在地公安部门审批,领取《犬类准养证》并一律圈养。
第十条未经批准养犬的,每条犬罚款五十元,并强制捕杀。城市准养犬散放上市、农村居民携犬进入禁养区的,每条犬每次罚款二十元。犬如伤人,由犬主承担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这种城市内小区养大型犬的违法行为,国家和安徽省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执行依据,为什么这户养殖户的违法扰民行为就始终得不到制止和执行呢?如果公安机关对城区豢养大型犬没有相应的执法权,那么我们又应该找哪个相关部门呢?还是最终要靠自己拿起镰刀斧头博一个头破血流,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呢?
如果需要,我可以补充养狗人的店面地址的以及养狗位置的具体图片信息。再次@宁国市公安局@宁国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宁国市110接警中心,希望各位领导能听到我们人民群众的呼声,还人民一个安宁祥和的生存环境,能不负宁国市广大38万群众为了把宁国建设成真正的文明城市的拳拳之心。

【互动答复】楼主你好:

你反映的事情,我们已经向领导汇报,我们将积极向周边住户调查取证,同时建议你受干扰时报警我们将记录在案,对于证据充分的违法行为我们将依法处理。同时建议饲养大型犬的业主,加强对自己饲养动物管理,不要干扰他人生活。

【互动内容】感谢 宁国网警宁国公安的及时回复,请您跟物业王主任联系,某日我跟他再次沟通此事的时候,在小区门卫室,正好也有其他住户讲过自己家妻子在旁边路过的时候被这个狗咬伤,花了1700多块。
这种恶人恶狗恶行,这种长期欺民扰民的时间,怎么能容忍长期持续?
我们这是老小区,物业管理不够规范,小区各种噪音。生活其中深受其害
1.我睡主卧四面八方有槌衣服的,以中老年妇女居多,法律意识也淡薄,噪音扰民取证也比较困难,报警也比较浪费警力资源。
2.时不时各种装修,钻锤敲砸。
3.小区内豢养大型犬,日夜狂吠。
第一项和第二项,没有明确的法律,在大的城市,文明城市建设好的地方,和一些好的物业和小区,已经明确在国家法定假日、以及工作日早上9点之前,下午5点之后,不允许装修扰民,更不允许在家中槌衣服等行为(宁国也已经有碧桂园小区的物业在规范实行。)
第一项第二项,我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寻求帮助,取证也比较困难。但这第三项养狗行为,国家和地方都有明确法规,倘若还得不到执行,那真是太可恶了。

【互动答复】楼主你好:

宁馨花园养狗干扰生活报警 经我局南山派出所警组立案调查,所领导社区多次约谈和上门督促,两只狗都已转走,对行为处罚警告。已经消除了小区居民困扰已久的问题,也消除了治安隐患。违建的狗笼也已联系城管要求拆除。

如有其他疑问你可以直接与宁国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进行电话联系反映。

联系电话:0563-418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