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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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MB1919991Q/202401-00036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宁国市医保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宁国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1-14 发布日期: 2024-01-14
索引号: 11341702MB1919991Q/202401-00036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宁国市医保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宁国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1-14
发布日期: 2024-01-14
宁国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14 15:27 来源:宁国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确保本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审查指本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本制度适用于本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保密审查制度坚持“既保证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局党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本分管领导审核后确定。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六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各科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分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七条 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单位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