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
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局相关科室,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根据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宣城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与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制定了《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组织实施。
2019年3月27日
抄送:宣城市市场监管局
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我市食品安全形势和质量状况,分析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以让人民吃得放心为目标,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以信息公布、核查处置联动为保障,有效防控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倒逼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巩固食品安全稳中向好的态势,促进食品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广泛覆盖、坚持专常互补、坚持检管结合、坚持科学规范、坚持质量优先。
三、工作任务
(一)国抽、省抽任务。承检机构在我市执行抽样任务时,我局负责支持配合,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2019年,我市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为310批次。
1.抽样对象。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辖区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
2.抽样时间和频次。自3月份起,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原则上每月抽检少于35批次,11月底前完成抽样任务。
3.抽样场所。覆盖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
4.抽检项目。结合本地实际,基于既往问题集中和风险较高的重点品种和项目,切实提高本地区食用农产品抽检的问题发现率。
(三)其他食品抽检任务。除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外,根据省、市局临时性要求开展专项抽检、小作坊食品抽检,以及组织开展应急、执法检验及风险监测工作,为监管工作提供靶向技术支撑,累计完成食品抽检任务不少于500批次(不含食用农产品抽检批次)。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本级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3月31日前制定食用农产品、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抽样和检验工作。全面落实“双随机”要求,随机确定抽检机构、随机确定被抽检对象。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在抽样检验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版)》执行。抽样过程严格履行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和法定手续。检验过程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实施,保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靠。抽样过程中,相关单位应指派执法人员到场,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数据报送。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
各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
(四)核查处置。各单位设专人负责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收到不合格或问题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按时限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问题)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食品科通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宣城市局。
(五)信息发布。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由食品科负责每周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除以上信息外,还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及结果和承检机构等。食用农产品产品合格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不合格产品除上述信息外,还包括不合格项目及结果、承检机构等。对不合格产品信息要进行风险解读。
各单位应按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规定,向社会公开不合格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食品科每月汇总本级食品抽检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宣城市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明确专门人员牵头负责核查处置、产品召回、复查整改工作,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
(二)加强监检结合。结合抽检计划的实施,加大对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的力度,加大对执法检查中可疑食品的抽样力度。要根据各自食品监管的重点,拟定抽样计划,不断加大针对性抽样的力度。要充分发挥抽检对行政监督的技术支撑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抽检的效益,做到监督抽检和日常检查的相互促进。
六、工作纪律
参与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