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年185号)和《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8〕53号)的规定和市民政局安排,从11月中旬起开展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现将核查工作方案拟定如下:
二、工作目标
按照城乡低保对象分类别进行核查的要求,对我镇所有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核查,加强动态管理,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推动城乡低保工作健康发展。
三、起草过程
首先对各村对现有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核查,对家庭收入和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发生变化的进行了解登记。其次严格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要求,认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信息。最好认真组织民主评议会议,张榜公示后,制定该方案。
四、主要内容
(一)核查时间
1.11月20日—11月30日,乡镇(街道)受理申请、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初审工作,同时做好在保对象的入户核查;
2.12月1日—12月15日,召开民主评议会议、一榜公示,乡镇(街道)签署意见上报;
3.12月16日—12月30日,民政局抽查核实、二榜公示,民政局签署审批意见。
(二)具体要求
1.实行应保尽保,推行分类施保。城乡低保实行应保尽保,坚持“按标施保,以户保障”的原则。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收入型贫困家庭严格以户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以按人保障,即对重病重残本人保障。城乡低保推行分类施保,实行分类施救,对A、B类人员增发一定数额的保障金,纳入重点保障。
A类: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
B类:家庭成员中有老年人、未成年人、三级以下残疾人并且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
C类: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并且收入来源不固定的家庭。
2.严格申报程序,坚持公示公开。严格按照乡镇(街道)接收申请、信息核对、组织入户调查、召开民主评议会议、一榜公示、乡镇签署意见、民政局抽查核实、二榜公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申报。城乡低保实行二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其中第二榜公示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乡镇人民政府网站同时公示。严格执行低保末端公示制度,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在其居住地所在的村(社区)实行长期公示,公示内容为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保障类别、保障金额和当期低保领取总额,严禁公开与享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
3.坚持民主评议,实行听证票决。各村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对新增、调整及退出(非自然减员原因)对象进行评议票决。民主评议小组不得少于11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镇联村干部或民政干部全程参加,对评议结果的真实有效性进行监督,同意票达参加评议人员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
4.完善档案资料,及时更新系统。市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分别对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审批类档案由乡镇(街道)保管,日常管理类档案由市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分别建档保管。低保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1)审批类档案。包括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低保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其中11月份以后新增的城乡低保对象审批档案,按照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和档案工作的通知》(民社救〔2019〕17号)要求整理归档。
(2)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低保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低保资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低保对象花名册、调增(减)人员花名册、低保金调增(减)人员花名册、动态调整(停发)通知书等。
新增、调整及退出的低保对象信息要及时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进行新增和复查变更,实行网上审批。
五、创新举措
本次城乡低保对象核查工作,采用申请、公示、审查回头看,全面保障公平公正,同时也实行网上审批,切实减少群众负担,让群众少跑路,数据多跑路。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坚持公平公正。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行为,各乡镇、街道要督促村(社区)设立低保固定公示栏。
(二)加强监督检查。公布举报电话,并将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人员进行单独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人员,要进行严格调查核实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