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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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导入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宁政办 〔2019〕 7号
成文日期: 2019-03-29 发布日期: 2019-03-29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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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导入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宁政办 〔2019〕 7号
成文日期: 2019-03-29
发布日期: 2019-03-29
有效性: 有效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导入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9 16:03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驻宁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国市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导入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3月26日

宁国市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导入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3〕19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宣政〔2013〕33号)和《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2018〕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国市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导入奖(简称“卓越绩效导入奖”)是市政府设立、作为人民政府质量奖有益补充,是进一步夯实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基础、提高企业发展质量的奖项。“卓越绩效导入奖”主要授予在宁国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并取得明显成效、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第三条 “卓越绩效导入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申报组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卓越绩效导入奖”为年度奖,获奖组织每年度不超过5个。当年申报组织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获奖组织不可再次申报该奖项,可优先申报宁国市人民政府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质量强市工作领导组领导“卓越绩效导入奖”评审工作,质量强市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场监管局)具体承担“卓越绩效导入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质量强市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修订“卓越绩效导入奖”奖项具体评审标准、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二)组织专家评审,从“宁国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聘请评审员。

  (三)组织部门审核,部门审核实行“6+X”管理,“6”是指由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部门负责同志审核,“X”是指参评企业涉及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

  (四)组织编制“卓越绩效导入奖”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受理“卓越绩效导入奖”的申报、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导入工作。

  (六)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七)督查评审员和审核人员履职情况。

  (八)向市政府报告“卓越绩效导入奖”专家评审和部门审核情况,提交拟获奖组织名单。

  (九)对获得“卓越绩效导入奖”的组织,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荣誉,追缴奖金。

  第八条 市直各组织、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行业申报组织的导入、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推荐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卓越绩效导入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关证照,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申报组织包括:1.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不含机关组织);2.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分支机构;3.其他合法设立,对本市发展有实质性贡献的经济社会活动主体。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

  (二)建立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GB/T19001认证或其他特定行业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特殊行业应达到行业管理要求。

  (三)积极导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时间不少于一年,并取得明显成效。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近两年未发生亏损。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企业连续两年无重大质量、设备、环境、安全事故及重大有效投诉。

  (七)在近两年的监督抽查或监督性质的检查活动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未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

  (八)近两年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卓越绩效导入奖”评审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与分析及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一条 “卓越绩效导入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可参照《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2018〕49号),关注组织对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实施过程与效果的评价,形成对组织追求卓越的引领作用和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 “卓越绩效导入奖”评审主要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审议4个部分,申报组织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后续评审程序。评审总分为1000分,按材料评审得分顺序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现场评审得分45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专家推荐资格。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度“卓越绩效导入奖”评审前,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场监管局)在本市各类主流媒体、网络平台上公布本年度“卓越绩效导入奖”的评审预告。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宁国市实施卓越绩效准则申报材料表》,同时提交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强市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场监管局)。质量强市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组织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质量强市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场监管局)组建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进行评审。评审组必须由3~5名评审员组成,实行打分平均制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评审组对申报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材料评审后,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评分结果,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建议名单,经质量强市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场监管局)同意后,进入现场评审。

  第十八条 通过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进行现场评审评分,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评分结果,提出“卓越绩效导入奖”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 质量强市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拟获奖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质量强市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场监管局)向市政府汇报评审及审核情况,提交拟获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按相关程序研究确定获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质量强市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场监管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获奖组织名单,公示时间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组织获得该年度“卓越绩效导入奖”。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对获奖组织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第二十四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获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卓越绩效导入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在质量管理工作中,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卓越绩效导入奖”荣誉的组织,质量强市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场监管局)经查证属实后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卓越绩效导入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5年内不得参与“卓越绩效导入奖”的申报。

  第三十条 建立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质量强市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卓越绩效导入奖”评审任务的组织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质量强市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