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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专栏)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001-0010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宁政规
成文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1-03
发文字号: 宁政规〔2019〕9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4023382

宁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国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2019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国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1912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城市道路机动车辆有序停放,倡导市民绿色出行,缓解市区停车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临时机动车停车场所(全文中所有停车场所均指机动车停车场所),是指经宁国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的公共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  市区公共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要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能划尽划的原则,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公安等部门共同实施。

第四条  凡在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路段上停车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

第五条  凡在市区公共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停车(不分车型)的车辆,均应按照相应标准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警车、消防车、军车(含武警车辆)、救护车、各类抢险救援车辆、各类行政执法车辆、市政园林、环卫作业等各类公共服务车辆执行公务时免收停车费。

具体收费时段、区域及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告。

第六条  市区公共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服务经营单位,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停车场及停车收费路段醒目位置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单位、项目、标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建立健全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三)配备相应的泊车设施和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车位线施画清楚,车辆停放有序;

(五)管理人员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标识,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的停车收费票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市区公共临时停车场停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逆向、压线、越线或线外停车;应按顺行方向进出,并在停车泊位线内停泊,注意正常行驶的车辆,确保停车安全;

(二)机动车驾驶人在按规定停车后应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好门窗、锁好车门、自行保管贵重物品;

(三)不得在道路临时停车泊车范围内使用明火;

(四)禁止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违法物品的车辆进入停放;

(五)按照规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停车时,驾驶人应先行登记方可离开车辆;

(六)收费人员未统一着装、佩戴标识或不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的,或无统一票据的,车主有权拒绝交费。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九条  停车管理服务经营单位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所停车辆未按照规定交纳费用的,停车管理服务经营单位有权向车主追缴相关费用。

第十条  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违法停车、非法设置泊位等违法行为的巡查监管,充分运用电子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查处违法停车、违法设置泊位等行为。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违章停车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停车收费管理工作有序实施。

第十二条  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和乱收费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公安、城管执法、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及时对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