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各类违法采砂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违法采砂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市打击非法采砂办公室负责受理相关举报,并办理举报奖励相关事宜。
第三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市政府相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第四条 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提出举报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对案件查处提供重要证据的起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部分不予奖励;
(四)除举报事项外,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事实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举报,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证据,给予1000元奖励。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给予2000元奖励。
第六条 市打击非法采砂办公室应当在行政机关对举报案件查实后,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物质奖励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打击非法采砂办公室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金。委托 他人领取的,还应当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八条 虚假举报、恶意举报,扰乱相关政府机关工作秩序的,一经查实,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举报电话:宁国市打击非法采砂办公室:4011200,17356326490。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国市打击非法采砂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国市打击非法采砂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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