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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4 18:11 信息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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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各类违法采砂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违法采砂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市打击非法采砂办公室负责受理相关举报,并办理举报奖励相关事宜。

  第三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市政府相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第四条   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提出举报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对案件查处提供重要证据的起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部分不予奖励;

  (四)除举报事项外,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事实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举报,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证据,给予1000元奖励。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给予2000元奖励。

  第六条   市打击非法采砂办公室应当在行政机关对举报案件查实后,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物质奖励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打击非法采砂办公室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金。委托 他人领取的,还应当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八条  虚假举报、恶意举报,扰乱相关政府机关工作秩序的,一经查实,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举报电话:宁国市打击非法采砂办公室:4011200,17356326490。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国市打击非法采砂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国市打击非法采砂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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