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 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六十周岁的父母或者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护理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护理假累计二十日;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护理假累计七日。职工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来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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