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疾控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结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现就全面推行音乐厅等七类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等七类公共场所。
二、备案机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各地具体备案机构由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予以明确。
三、备案程序
(一)提交材料
音乐厅等七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登记表》(附件1)。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如果办理时提醒已有电子证照,则该材料可以免于提交)。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果办理时提醒已有电子证照,则该材料可以免于提交)。
(二)备案登记
1.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依法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提交的材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2.备案材料不全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场向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材料要求;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3.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签署《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告知书》(附件2)后,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出具《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凭证》(附件3)。
(三)备案变更
1.已备案的公共场所增加经营项目、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2.已备案的公共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路名或门牌号(非迁址)的,向原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4)、原《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凭证》、变更内容的相关材料(如变更前后的公共场所营业执照、路名或门牌号变更相关证明等材料),并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
3.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出具《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凭证》。
(四)许可备案工作衔接
1.本通知执行前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上述七类公共场所,可继续使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或发生变更时,按上述程序办理卫生备案并领取《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凭证》,不再延续或变更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兼营上述七类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按要求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在经营项目范围注明即可,无需重复备案。
(五)信息公开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完成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其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公共场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等相关信息,并将备案信息上传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建档立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加强音乐厅等七类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改革的宣传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谁备案,谁告知”的原则,制作并公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告知书》,向社会全面告知公共场所卫生备案法律依据、备案条件、申请材料要求、办理时限、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督促未备案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在完成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后,将相关公共场所纳入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对象,适时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要强化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处罚结果。
(三)强化组织保障。各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备案、许可等行政审批工作,明确具体科室、人员负责,及时调整优化业务流程,按要求做好上述七类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工作,确保许可改备案工作落实到位,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通知自2025年1月20日起执行。执行中如国家出台音乐厅等七类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规定,以国家规定为准。
附件:1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登记表
2.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告知书
3.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凭证
4.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变更登记表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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