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资格等要求。
谁能检查?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等三类主体,可以实施行政检查。《意见》对检查主体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即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检查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检查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进行;受委托的组织开展行政检查也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进行,都不允许超越范围。
谁不能检查?《意见》明确,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分别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外包的中介机构,以及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这些主体或者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是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专业性而提供的技术服务,或是按照规定从事的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不是执法行为,这些主体或者人员也不能够独立实施检查或者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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