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民生领域服务 > 医疗服务 > 常见问题

【卫生健康】婚假 、产假 、育儿假

发布时间:2024-11-05 10:50 信息来源:安徽省卫健委官网 浏览:
字体大小:

婚假:建议参考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皖卫人口家庭秘〔2021〕325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奖励政策相关问题(一)有关假期确认问题 1.婚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不含复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具体请与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商。

产假:建议参考《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秘〔2021〕325号),第二条关于奖励政策相关问题(一)有关假期确认问题 2.产假。国家规定的产假一般为98天,加上延长的60天产假共计158天,可以从产前15天起享受,原则上连续使用。产假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具体请与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商。

育儿假:据《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263号)  第十二条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二)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限制母乳喂养或奶粉喂养,符合条件的公民均可享受。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