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为深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保障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按照省市要求,自2023年5月起,将全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含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遗属待遇、以灵活就业方式缴费并退休人员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时间统一调整为每月15日(遇节假日提前)。敬请理解并予以支持!
如有疑问,请拨打0563-12333、0563-4017397(城镇职工养老保险)、0563-4037005(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电话咨询。
2023年3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个人空间
智能问答
微信
微博
办事大厅
邮件订阅